行政机关的产生

一、 行政机关的产生

(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

西方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它所采用的体制有密切关系,因而应该把体制的产生和人员的产生结合起来加以说明。

总统制和总统制下行政机关人员的产生:总统制是美国首先创立的。美国在创立这一体制过程中制宪代表曾发生争论,有两派意见:

一派主张建立微弱的行政部门,这个部门由国会选举产生。它执行国会的决定并对国会负责;它实行多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即使实行首长制也应另设行政会议分散首长的权力,对首长加以牵制。这派主张受议会至上、法律至上思潮的影响很深,也和人民对殖民总督的专横心有余悸、对强力的行政部门心存疑惧有密切关系。但是,这派主张建立的行政机关接近于邦联条例把行政机关附属于邦联议会的形式,人们对其失败的教训记忆犹新,同时也遭到麦迪逊、威尔逊等人的强烈反对。他们认定:倘若由国会选举行政首长,结果必定产生一个腐败无能的行政机关。几经周折这派意见才被否决。

另一派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行政部门。这一派的重要人物有威尔逊、麦迪逊、莫里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已经赋予国会很大的权力,应该予以牵制;他们还认为立法机关倾向激烈,非常危险,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机关予以牵制,自由才不至受侵犯,私有财产和营业才有保障。威尔逊首先提出行政首长由选民直接选举。由于缺乏民选行政首长的政治经验,而且制宪代表的民主观念也不够牢固,因而未获通过。随后他便提出一个折中方案:由选民选举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选举行政首长。威尔逊的折中方案也是几经周折,并经过修改,才为制宪会议所接受。总统不由国会选举,摆脱了国会的完全控制,为确立总统制奠定了基础。但制宪代表又担心总统权力太大,导致专制主义的出现,因而又对总统的权力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最后便形成现在所实行的总统制。从上述总统制确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分权制衡思想在制宪代表中起着主导作用。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机关的首脑。他本人由选举产生。不过选举的方式在各总统制国家中并不完全相同。美国由选民选举总统选举人,由总统选举人选举总统,采间接选举制,或者说是一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埃及由人民议会提名初选,获议会三分之二票数的候选人被提交公民投票,获公民投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委内瑞拉总统依法由选民用普遍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至于内阁、政府的部长则都由总统任命,但有的须经有关议院的同意,有的则可直接任命。美国总统任命阁员,部长,须经参议院的同意,而埃及、委内瑞拉则无须议院同意,由总统直接任命。

责任内阁制和责任内阁制下行政机关人员的产生:责任内阁制是英国首创的。它的历史过程如下:

威廉一世统治英国时,曾改组贤人会议为大会议,并在大会议中设立小会议。在大会议发展成为议会过程中,小会议发展成为内阁。

亨利第三改大会议为议会时,改小会议为常务会议。常务会议成为供国王咨询和管理司法和行政事务的独立机关;亨利第六时代由于政务繁杂,常务会议开始分为管理司法事务和管理行政事务的两个部分。前者分设大法庭、衡平法庭和普通法庭。后者专供国王咨询,称为枢密院。查理二世时代更由于枢密院人数日益增多,不易处理政务,也难于保守机密,便在枢密院中设立由少数人参加的行政委员会,由行政委员会和国王商议政务,作出决议交枢密院讨论实施。行政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国王的亲信,同时也是议会中的权势人物,国王可以通过他们疏通和议会的关系,制定自己所满意的法律。因为行政委员会常在皇宫内室秘密召开,便被称为内阁会议,内阁就是这样产生出来的。

英国内阁产生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光荣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民主宪政制度。新的民主宪政以人民主权理论和议会制度作基础,行政机关要受代表人民的议会的监督,这就形成了英国的责任内阁制。1742年罗伯特·渥尔波任内阁首相时,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首相率内阁总辞职;1784年小彼特任内阁首相,议会也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首相没有率领内阁辞职,而是呈请英王解散议会。这两种不同的作法开创了两个不同的先例。自此以后,如果发生议会对内阁不信任的情况,其结果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议会被解散,最后形成英国责任内阁制中解决议会和内阁的激烈冲突的宪法惯例。

在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有几种不同方式。英国内阁首相由英王任命,但英王任命的内阁首相必须是在下院占多数议席的政党党魁;日本由天皇依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由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意大利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内阁总理,并根据内阁总理的提议任命内阁部长;联邦德国政府总理由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院不经过讨论而进行选举,各部部长由联邦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不论何种产生方式,都和英国相类似,都和政党在议会中的席位有密切联系。

委员会制和委员会制下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近代行政机关的委员会制由法国首创。法国在第一共和国时期,为清除君主政体的遗毒,防止行政机关的专制,设立了导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个委员轮流担任主席,其行政权极大,但限于决议。决议的执行由它所任命的国务员担任。其后,法国废弃此制,而为瑞士所采用。瑞士的委员会制与法国的委员会不完全相同,法国的委员会制把决议权和执行权完全分开,瑞士的委员会制则把二者结合在一起。瑞士的联邦委员会由七个委员组成,其中一个委员担任一年联邦总统,不得连选连任。总统代表国家,具有元首性质,但他和其余的六个委员在委员会中处于平等地位。委员会的七个委员各分管一部,担任部长,负责向委员会提交与其掌管的部务有关的议案,并执行委员会作出的与其掌管的部务有关的决议。按照常理,行政机关以实行首长负责制较为合适,因为它是执行机关,采用合议制常因众说纷纭而影响行政效率。但瑞士是个小国,而且又是永久中立国,国情比较简单,政务也不甚复杂,所以实行委员会制尚能运用自如。

在委员会制下,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是委员会的委员。他们由两院联席会议选出。

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及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是从责任内阁制演变而来的。从历史渊源来说,这种演变开始于德国,完成于法国。由于政党的发展,责任内阁制国家的内阁难于在多数政党并存的情况下获得议会的稳定多数的支持,容易发生倒阁现象。德国于1919年制定的威玛宪法对责任内阁制作了若干改变。它保留了内阁应获得议会信任的责任内阁制的特点,同时规定联邦总理由大总统任命、各部部长由总理提请大总统任命;议会通过的法律,大总统在公布前得交付国民投票;大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这些规定削弱了议会的权力,也削弱了它对内阁的控制能力。法国于1958年制定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对责任内阁制作了进一步改变,它规定当国民会议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这一规定保持了责任内阁制的传统特征。这个宪法还规定: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总统有权要求议会对其所通过的法案重新进行审议,议会不得拒绝,并有权要求议会对其所通过的影响政府机构职权行使的条约的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案提交公民复决;总统在与总理及两院议长磋商后得宣布解散国民议会。这些规定显示出总统在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处于仲裁者的地位。

在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之下,行政机关的成员的产生已如上述,由总统任命总理,由总理建议总统任命其他成员。

(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制的行政机关为巴黎公社所首创。当时的公社委员会由普选的代表所组成,委员会议决的各种事项,由它的委员们分管执行。公社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团体,兼具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性质。这种形式的议行合一制的行政机关,对于夺取全国政权的工人阶级,提供了行政机关建设的具有指导性的经验。但公社这种模式不能适应全国性的行政机关建设的需要。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俄国的工人阶级在巴黎公社的经验的基础上,运用议行合一原则建立了苏维埃国家的行政机关。这时的行政机关是根据1918年的苏俄宪法建立起来的。它和巴黎公社在形式上不同之处在于:除全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外,专门设了人民委员会;前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者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议行合一的原则被保存下来,议事机关和执行机关却是分开的。到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时,苏联根据这个新的宪法,设立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作为苏维埃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设立了苏联部长会议,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比较典型的模式。这个模式曾为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所采用。

但是,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毕竟不完全相同,它们在行政机关的建立方面虽然表现出模仿苏联的痕迹,却也反映了一些各自的特色。例如50年代亚洲的中国和越南,除设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之外,分别设立了国家主席和国务委员会主席,那时欧洲的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匈牙利也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外设立了共和国总统。到了70年代,罗马尼亚也设立了共和国总统。这些事例都给议行合一制的行政机关体制的运用增添了丰富多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