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发展趋势

四、 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发展趋势

(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集中与扩大

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在形式上确认了人民主权,扩展了个人自由。它适合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因而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产生了垄断资本主义。这种经济上的发展变化反映在政治制度上,就是国家与垄断资本的融合,资本的垄断和集中要求国家权力的集中,于是原来的以议会为中心的,或者由议会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牵制的民主宪政体制就显得行动缓慢,不如以总统、内阁为中心的,加强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牵制的政治体制那样反映灵敏,更加适合权力集中的需要。这就是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力集中与扩大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各种新的法律与之相适应,立法工作便日趋繁杂,而议会往往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快速地制定各种新的法律,于是委任立法,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作法日益增多,更加促进了行政机关权力的集中与扩大。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集中和扩大,除了上述根本的经济原因之外,各个国家还有一些各自独特的原因。但不管原因如何,其表现都是行政权集中于行政首长之手,行政权日益摆脱立法权的牵制,加强了它对立法权的牵制。而这种表现又因行政机关的体制而有所差异。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里,从内阁的发展,可以看出行政权发展的轨迹。英国是最早建立起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它的内阁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政党制度尚未形成的阶段。当时选民选举议员还只是单纯对候选人的选择,而不是对政党的选择,因此,议会内部还能够保持一致,有效地实行对政府的监督。第二个阶段是政党制度已经形成的阶段。这时候内阁由在议会中占有多数议席的政党所组织,内阁首相就是议会中的多数党的领袖,他能通过政党对议会进行控制,因此,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已大大削弱,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第三个阶段是政党对国家的控制进一步加强的阶段。这时候垄断资本主义已经形成,权力集中的要求已经出现,内阁在事实上已演变成为首长制,内阁首相大权独揽。

从宪政体制来说,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始终没有改变,但在实质上却已今非昔比。在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中,内阁的权力日益扩大,在内阁内部的关系中权力日益集中于首相。

英国行政权力的扩大与集中,除经济根源之外,各种政治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是大选的变化。在议员的选举中,候选人和政党、政党领袖密切联系着,每一选区的选举与其说是选民选择议员,不如说是选民选择政党及其领袖,同时在选举之后,被选议员必须忠于自己的政党和领袖,否则在下次大选中可能为政党所抛弃,失去再度当选的机会。这就加强了内阁首相对议员和议会的控制。其次是任免权的运用,首相的用人权在内阁内部不受干涉,同时按照英国的宪法惯例,内阁首相在执政期间不受议会外的政党的控制。工党的议会以外的组织是全国执行委员会,议员在其中占据多数。保守党的议会以外的组织主持人由首相任命。这就使内阁首相不但能够团结内阁成员在自己的周围,控制着内阁,而且能够摆脱议会外政党的控制,使全党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并把它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最后是机构的扩充,内阁首相个人的才能和精力都有限度,要做到完全大权独揽确有困难,但是幕僚机构的扩充却能帮助他克服事实上存在的困难。现在英国内阁设立了内政、国防、立法等各种委员会,还设立了包括秘书处、战史编纂组、中央统计处等机构的内阁办公室。这些机构都是协助首相的工作机构。它们节省了首相办理具体公务的时间,从而保证了首相有足够的精力决定国策,独揽大权。

在总统制国家里,从总统职权的实际运用中可以考察到行政权发展的趋势。美国是最先建立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既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又行使行政机关首长的职权。总统所行使的国家元首职权,对行政机关权力的集中和扩大产生巨大的影响。就对外关系而言,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同时根据宪法的规定,经参议院的协议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总统有权缔结条约。总统在对外事务方面的谈判权就是由此产生的。谈判权本是行政性的职权,但它和元首的代表国家的职权结合起来,就产生了1789年国会所通过的洛根法案中关于除总统及其代表以外,禁止任何对外关系的行动的规定。这个法案虽然没有硬性禁止议员个人和外国官员交往,但限定这种交往不能侵犯行政职能。从本质上说,美国国内外政策的决定权应归于国会,但因总统独享对外谈判权,以致产生对外事务方面的权力分裂,导致国会和总统之间的权限纷争,形成国会有形式上的权威、总统有实际控制能力的局面。即使总统和外国谈判之后,其所缔结的条约须经国会的同意批准,但总统仍然可以和外国以签订行政协定的形式避开国会的牵制。就这样,总统的谈判权从实际上予以扩大了。再就总统作为行政首长的职权而言,在两百年的实际运用过程中,美国既经历了和平繁荣,也出现过战争动乱;既获得了科技进步,也遭遇过没有萧条;既面临过民权运动,又困扰于党派纷争。这种变化多端的国情,给总统提供了集中与扩大其行政首长职权的机会。以任命权为例,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统对合众国政府官员的任命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照此推论,总统免去其所任命的官员的职务也应征得参议院的同意。但总统可用他对行政官员的工作最理解为理由不经参议院的同意免去其职务,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却又同意总统提出的理由,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同时,在宪法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总统还可以获得其他职权。1936年富兰克林·罗斯福任总统时,就以行政部门多,各部门之间没有密切联系,总统的任务重,许多行政事务不能直接管理为理由,认为要整顿组织,以便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于是由他创议建立了行政管理委员会。从此,总统就获得了一项整顿行政组织的职权。至于在战争时期,美国总统运用其军队总司令的身份所获得的扩大了的军事行政方面的职权,那就更加不胜枚举了。

(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繁重性的增加

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力的集中与扩大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是任何人所不能逆转的趋势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就不存在集中与扩大的问题。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出现资本的垄断集团要求国家权力集中的现象。尽管社会主义国家也实行集中制,但这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它表现在政府体制方面为议行合一制。在议行合一的体制下,国家权力集中于代议机关。全国的人民代表机关统一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它高高在上,不和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分权,也不和它们保持什么牵制与平衡关系。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都要由它组织、产生,都要执行它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都要接受它的监督。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只是代议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的任何的权力集中的要求,都不会产生行政机关权力集中与扩大的后果。

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行政权力的集中与扩大问题,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发生任何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的行政管理必然要增添新的内容,同时,也必然会出现一些以往从未有过的新的管理工作。几十年以前的工、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和现在相比自然较为简单,那时候社会生产的发展给生态环境的影响也不如现在这么巨大。这就说明行政机关职权的复杂化是一切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因其与行政权力的集中与扩大相伴随并被它所掩盖,所以相对地说,不如社会主义国家显得这么明显、突出。

在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复杂化的同时,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也日益加强。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中,行政机关为适应管理工作韵需要,都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但这种行政法规都是以国家的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为依据的,都是为执行宪法、法律、决议而制定的。它和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力的集中与扩大有所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行政机关往往攫取立法机关的部分权力,而社会主义国家则不至产生行政机关侵犯权力机关的权力的现象。

此外,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总结了多年的行政管理经验,有的国家在领导体制上已开始采用首长负责制。这种首长负责制在形式上似乎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首长的集权化相同,实质上却完全异样。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是和集体领导原则相结合的,同时也是以服从权力机关的决定为基础的。而资本主义行政首长的集权化则是一种单纯的个人集权,尽管其行政首长也要向代议机关负责,或者受代议机关的牵制,但他常采取对抗手段对待其应负的责任、应受的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