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遴选控制措施

第四节 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遴选控制措施

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2009年1月卫生部等六部门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各省(区、市)要制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品种遴选综合评价包括申报企业客观分和申报价格分。申报企业客观得分占综合评价总分的50%,申报价格分占综合评价总分的50%。入围综合评价体系表格见表7-1。

《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目录》经上级机关审核及物价部门核查后实施。各医疗机构依照《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根据本医疗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订药品处方集。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表7-1 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遴选综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