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

四、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

1.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根据经营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订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订医疗业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业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其中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采购时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但下列情形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①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②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③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 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招标人原则上应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求自主进行招标采购的单一招标人,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定。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人不得自主进行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充分考虑县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是一般政府采购投标人无须具备的特殊条件。

(2)商业信誉良好。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有依法交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购目录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2)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较大的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他药品。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应建立公开采购制度,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购行为。

4.采购方式 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如图7-4所示。

图7-4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进行2~3轮公开招标后,可以继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式。

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对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行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款等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探索新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2005年,四川省实施以省为单位的“挂网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就是政府把统一采购的药品信息挂在互联网上,制订出采购药品的最高限价,接受这个最高限价的企业入围,不接受这个最高限价的企业出局。2004年下半年,云南宣威市推行了“竞价采购,统一配送”的新模式。即把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捆绑在一起招标采购,由市卫生局成立的药品配送中心作为招标方,采取三轮竞价、一轮议价的程序,把价格压到较低水平,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100%使用中标药品。医院所用药品通过卫生局的配送中心,由中标公司在1周之内上门配送,医院须按时结算药品货款。作为合同三方中的一方,当地卫生局负责监督医院与公司各自的责权落实。明确竞标价即为采购价,无需中标方再行“打点”医疗机构,使该市药品中标价格比省集中招标价格降了35%。2006年10月,广东省推行广东挂网模式,具体做法与四川相似,但未对仿制药品制订底价。这一模式又被称为“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即先成立一个政府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网络系统,生产商参与网上限价竞价,产生入围药品,供广东省医疗机构进行采购,再由经销商配送。河南的“有标底招标”模式根据市场调查,区别不同企业的品种,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确定拟招药品价格的标底,为投标药品制订出“门槛价”。河南省首次将同种药品的“同城同价”扩大到“全省同价”,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同种药品“全省同价”的省份。军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由军区联勤部统一组织实施,采用“集中筹措、统一供应、归口管理”的物资保障模式,促进从单一化、封闭式的自我保障模式向多元化、开放型军民兼容的社会化保障转变。其特点是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配送、统一质检、统一支付。要求军地物资保障部门做到保数量充足、品种规格对路、质量优良、供货及时、同品种同质量。从药品采购的角度看,统筹统供可以归为第三方采购,其采购模式可以是招标采购,也可以是团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2009年1月卫生部等六部门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

2009年6月,卫生部等六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①加强组织领导和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采购交易仍收取一定费用的,应当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免费采购交易的方式转变。②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有利于集中省内专家的集体智慧,选购优质药品,保证用药安全;有利于节约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价格。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所形成的价格,是医药企业向省(区、市)内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③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使药品采购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④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合理划分药品类别。注意兼顾药品质量、企业标准、生产工艺、科技水平等方面因素,加大质量分权重。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促进优质企业发展。⑤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不同品种类型抽取不同的类别专家,保证谈判结果更加合理。⑥全面分析投标品种数量,合理控制中标率,规范采购秩序,促进企业开展合理的价格竞争。⑦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中标企业可以自行配送,可以委托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⑧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⑨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建立医药购销行为公示、“阳光用药”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