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院集中采购
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我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自1993年的“摸着石头过河”,到1999年基本处于自发探索期,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起步于2000年并逐步发展和完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目的源自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实现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利益的最大化,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围绕这一目标,药品集中采购的先行地区对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
我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受美国同行的影响较大。虽然两国国情不同,医疗机构的价值观和药品流通现代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两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决策主体、价值判断和实现方式不同。但是美国医院集中采购起步早,覆盖面大,手段先进,具有全球影响力,而且两国的医药市场同样存在激烈竞争,不同采购方式对价格水平的影响较大,集中采购具有同等重要性。向美国医院集中采购组织借鉴,对于完善、规范我国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具有重要作用。
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城镇医药卫生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提出了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基本框架。要求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筹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2001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要求“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订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同时,国办发[2001]17号文件还要求“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在国办发16号和17号文件构筑的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框架中,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制订。
2000年4月24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148号),针对少数地区和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展试点工作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要求各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认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当前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而且也会对改善医疗机构经济运行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各地务必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推动这一工作顺利开展。为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准备。
2000年7月7日,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在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部署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第232号文件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基本要求、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和利益分配方式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2001年5月,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广泛征求医疗机构、医药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开始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文件的起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由一系列政策文件构成,其中卫生部等六部门发布的308号文件、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发布的17号文件和卫生部发布的309号文件是构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基本面的核心文件。308号文件是工作规范,共5章74条,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集中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17号文件是监督管理办法,共4章42条,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机构及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做出规定。309号文件是文件范本,共6章,包括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评标标准和方法、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书面评标报告格式、应用文件采购参考格式等,对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的业务模式和技术操作方法做出规定。
在上述3份文件发布之前,卫生部等部门为配合青岛会议的召开,于2001年7月23日先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品种范围、评标标准、购销合同、价格和收费管理以及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等做出规定,标志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基本趋于成熟。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组成部分,国家计委先后发布《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政策和中介服务收费问题做出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发布《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申报和认定、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2001年11月14日至15日,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308号文件、17号文件和309号文件在会议期间正式发布施行,标志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初步形成。
2004年9月卫生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320号文件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目的任务、组织形式、利益关系、业务模式、中介服务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和有益的探索。
在目标任务上,320号文件突出强调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纠正药品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减轻患者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要求通过采购制度改革直接实施医药费用控制目标;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支出的80%以上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
在组织形式上,320号文件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以减轻医疗机构和企业负担。
在利益关系上,320号文件要求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
在业务模式上,320号文件要求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网上招标、投标、竞价和交易,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便于政府和社会监督。
在中介服务上,320号文件要求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遴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由医疗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政机关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方式获取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过程中涉及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监督管理上,320号文件要求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政策,研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320号文件在医疗机构采购政策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是我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