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具体考量因素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具体考量因素

目前,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明确确立反淡化保护制度,仅在司法解释中将淡化行为纳入到第13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当中,对于反淡化保护条件的规定也较为模糊,而驰名商标淡化案件的个案特殊性又较强,不同案件往往在商标显著性、知名度、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关系以及欲跨类别的差距等方面存在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此时,如何将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适用到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中去?反淡化保护的范围是否随着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司法机关和商标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哪些因素来限定个案中的反淡化保护范围?这些问题均是反淡化保护实践中亟待解决、理论上尚需澄清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我国来说,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不仅是舶来品,而且引进时间尚短,我国司法机关和商标行政机关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仍不到位,尚待深化。在这种情形下,适用条件较为模糊、保护范围本就较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更有适用过于泛滥、范围过于宽泛之虞。因此,笔者通过对商标显著性、知名度、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关系、欲跨类别的差距以及商标淡化的例外情形等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力图确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因素,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提供建议,为我国司法机关和商标行政机关提供处理个案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