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护实践中对反淡化保护的限制
由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决定文书无法从公开渠道查阅,笔者只能从新闻报道、评论文章中的相关案例、商标行政机关发布的报告等资料中一窥我国商标行政机关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况。据笔者观察,我国商标行政机关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时,基本贯彻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和“因需认定”的原则。但是,在具体个案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采纳了更为具体、明确的限定性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反淡化保护以及给予何种范围的反淡化保护,均难以从零散的案例中推知。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直在“中国商标网”的“驰名商标”栏目内公示其在商标管理案件、异议案件、评审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目前,中国商标网上公示的驰名商标名单可追溯至2004年。并且,自2008年始,驰名商标认定的统计数据和具体名录均以较大篇幅被公布在当年的《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中。然而,至2013年,中国商标网不再公布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中也只是提及“2013年在评审案件中认定了330件驰名商标”,并未向公众提供具体的名录。
由于驰名商标蕴含着巨大商机,某些地方政府、社会机构以行业、地区为划分标准,对商标行政机关公布的数据进行再次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政绩、行业分析的依据。如前所述,由于社会公众对于驰名商标的内涵认识不清,误将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概念当作一种荣誉称号,从而导致自21世纪初以来,驰名商标逐渐沦为某些企业的广告工具以及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不少企业就把有关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评比,尤其是在行政机关批量认定和公布的情况下,更是容易给人一种这样的印象和看法。”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驰名商标认定以新闻报道或网站专栏等形式公布的做法,无疑在无形中助长了这些企业、地方政府的气焰,加剧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是否应当“一刀切”地不予公布这一问题虽然尚需探讨,但是随着2013年《商标法》新增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规定,商标行政机关不再公布详细的驰名商标名录,有助于社会公众厘清驰名商标的真正内涵,浇灭某些企业、地方政府点燃的驰名商标利益之火。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商标行政机关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态度的一大转变,同时也是我国驰名商标行政保护制度发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