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公众关系

(二)相关公众关系

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是判断在后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可能会对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的主体,即是否存在淡化可能性的判断主体,因此,准确地界定相关公众是对反淡化保护进行限定的重要步骤之一。如前所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的相关公众,指的是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生产者(提供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人员。而判断是否存在淡化可能性的相关公众,则是与在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生产者(提供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人员。只有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这一事实也存在认知,即同时也是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的情况下,商标淡化才有可能成立。换言之,二者相关公众的重合是产生淡化可能性的前提条件。因此,界定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关系是对反淡化保护进行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关系可分为以下六种:[70]

第一种情形,驰名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在后商标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通常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也非常接近,普通消费者在生活中均非常容易接触到,因此相关公众高度重合,均为社会公众。例如,驰名商标“佐丹奴”使用在服装上,在后商标则使用在卫生巾和月经垫等商品上;[71]驰名商标“滚石”使用在唱片上,在后商标则使用在服装上,[72]以上情形中,二者的相关公众重合度均十分高。

但是,相关公众重合度的判断除了遵从司法解释中对“相关公众”范围的界定外,也需要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在“中信”商标案[73]中,法官将“中信”商标认定为金融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根据划定相关公众范围的一般规则,“中信”商标的相关公众应当界定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以及消费者,但是,该案法官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中信集团经营规模巨大,经济实力雄厚,且其从事的金融行业一般亦直接面对普通消费者”,因此“中信”商标的相关公众为一般消费者。

第二种情形,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均面向同一特定专业领域内的相关公众,因此二者的相关公众同样高度重合。(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种情形,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涵盖了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在这种情形下,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通常为日常生活用品,相关公众为社会公众,而在后商标则为特定领域的商标,其相关公众范围明显较小。例如,驰名商标“卡西欧”使用在电子计算器和手表商品上,而在后商标则使用在水龙头、水暖装置管子零件、水管调制开关等商品上;[74]驰名商标“HERMES”使用于服装、箱包商品上,而在后商标则使用在半导体器件、测量装置等商品上。[75]在以上两个案件中,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为普通消费者,而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为水暖管件行业或电子元件行业的从业者及消费者,属于特定行业领域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后者范围被前者涵盖。

第四种情形,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涵盖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该情形与第三种情形相反,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属于特定行业领域,而在后商标则使用在日常生活用品上,相关公众为社会公众。例如,“吉利”商标被认定为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后商标被使用在衬衫上,[76]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范围显然较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范围更小,为后者所涵盖。

第五种情形,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存在重合部分,但并不互相包含。例如,“欧珀莱”商标被认定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后商标被使用在心理专家、动物饲养、花卉摆放、眼镜行、美容院等服务上;[77]“吉普”商标被认定为汽车上的驰名商标,在后商标被使用在颜料、油漆等商品上[78]。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均非日常生活用品,而是特定领域内的商品或服务。

第六种情形,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均属于特定专业领域,且二者在相关公众范围上无交叉。在这种情形下,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及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无从接触更无从知晓,因此,自然也不会将在后商标与驰名商标及其来源联系起来,在此情形下,发生商标淡化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总体而言,发生商标淡化可能性较大的是前三种情形。对于第四种、第五种情形而言,由于驰名商标仅在特定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为普通消费者或是另一特定行业领域内的消费者及相关从业者,其中的大多数人通常不会接触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对驰名商标的高知名度也无从知晓,因此,此种情形下发生商标淡化的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