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2026年01月16日
(三)所属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驰名商标和在后商标在相关公众群体上的重合是产生淡化可能性的前提,但是在相关公众存在重合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仍需要考虑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所处类别的差距大小。如果二者在行业跨度、技术性质、销售场所与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可能会导致二者所处的类别差距过大,以至于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在后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存在联系。《驰名商标民事纠纷解释》将该因素列为适用反淡化保护需考虑的因素之一,[79]由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通常较宽,因此司法解释要求“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产生相当程度的联系”,而不能是程度不高的“联想”。[80]
例如,驰名商标被使用在药品上,而在后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服务上,虽然二者的相关公众重合程度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但是,由于二者的行业跨度极大,销售渠道与销售场所(提供服务的渠道和场所)差异十分明显,加之药品的特殊性与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相关公众通常会对这两种商品或服务施以较高程度的注意力,因此,相关公众难以在驰名商标与在后商标之间建立起相当程度的联系。(https://www.daowen.com)
在“INTEL”商标案[81]中,“INTEL”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或电气通用元件类商品,在后商标核定使用在餐馆、咖啡馆、蒸汽浴室服务项目上。法官认为,“两者行业特征区分明显,差异巨大”,因此,在后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INTEL”商标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损害英特尔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