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无”

二、成立“有”、“无”

此中后二,能成实事,前一仅为遮止之因。由彼自性,二恒相属,故举一义,余义定随。设若此二,非恒相属,即二者闻,不相离义,不决定故。此亦即因,与所立义,恒相属义。尅实而论,即所立义之自体故,从所立义,而生起故。若此即非彼之自体,复非从彼而生起者,此中即以非恒相属,为自性故。若彼自体,若从彼生,如是二种,或即自性比量因体,或即为果比量因体。唯由此二,为能如实成立实事。[5]

法称认为,自性因和果性因是“能成实事”之因即“表因”,不可得因是“能成遮止”之因即“遮因”。通过自性因的属种关系可知,所立法与因法之间是不相离的,即所立法和因法是共自体的。通过果性因的因果关系可知,因果之间具有时间性,且因在前果在后,因果是不共自体,但却有时间性的约束。依据自性因正面的属种关系和果性因正面的因果关系,可以确立肯定比量,即依据规则1.1、2.1、3.1是成立“有”的。

其遮止义,能成立者,唯是由于如前所说不可得义。事若实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若异此者其可得相,尚不具足,处时、自性境本玄秘,自身现量,原不能见,其境非有,不决定故。若观察者于过去时,或现在时,现量曾得,其念不失,由此心行(物不现前),说为非有,方能成立。唯由此义,说物非有,始决定故。[6]

法称认为,依据不可得因能成立遮止义。按照自体的有无,由不可得因确立的量式分为可现见不可得(有自体)和不现见不可得(无自体)。(https://www.daowen.com)

“不现见不可得”是指增上缘具足,而自体为无。该遮止义与现量紧密联系,通过经验界的条件欲通达超验界之实事,并非于比量中,“藉三相因,所起正智”,乃为玄秘境之体悟。

“可现见不可得”是指自体为有,增上缘不足。该遮止义是通过对自性因反面的属种关系、果性因反面的因果关系来确立的,是依据规则1.2、2.2、3.2、3.3成立“无”的。

通过对三相正因导出的推理规则的细致分析,我们发现:不可得因也可以成就肯定比量,自性因、果性因也可以成就否定比量,这是为什么呢?法称量论因明学的逻辑体系基础是他的认识论,也即《正理滴论·现量品》中所阐述的认知体系,而在《正理滴论·现量品》中,法称认识论的源泉则为“遮诠论”。在《正理滴论·自义比量品》中,“不可得因”正是法称“遮诠论”的集中体现。因此,法称将“不可得因”作为基础,结合“自性因”、“果性因”来立量式,这样我们依据法称的认识论,通过对“不可得因”的具体考察便不难理解,事实上,成就“无”的“自性因”和“果性因”是在“不可得因”的基础上进行反面属种关系和因果关系的使用;成就“有”的“不可得因”事实上,是具备了圆满的“自性因”、“果性因”的正面属种关系和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