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相正因

一、三相正因

法称认为,符合因三相的正因只有三种,即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性因。

(一)不可得因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处而立量云: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智,谓余种种可得因缘,悉已圆具,应可得物,自体亦有。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2]

法称在说到何为不可得因时,指某处立量式:

宗:此处无瓶。

因: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

同喻:若瓶可得相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则此处无瓶。如兔角。

异喻:若此处有瓶,则非瓶可得相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如虚空。

该量式虽意在说明“此处无瓶”,但实则在说明判断“有(存在)”、“无(非存在)”的条件有二:一是所量自体必须存在,即认识的对象必须存在;二是能量的增上缘圆满具足,即认识条件必须充足。依据不可得因而立的否定比量,就是此两种条件缺一而成的不可得量式。法称在此列举的量式就是具备条件一而缺少条件二的不可得量式,亦为可现见不可得比量式。

在此补充列举以下三式:

具备条件二而缺少条件一的量式,亦为不现见不可得比量式如下:

宗:此处无鬼。

因:以缘鬼之诸量不生起故。

同喻:若缘鬼之诸量不生起,则此处无鬼。如?

异喻:若此处有鬼,则非缘鬼之诸量不生起。如兔角。

当条件一和条件二同时具备时,可以立量式:

宗:此处有物。

因:以物之自体存在,且物可得相具足故。

同喻:若物之自体存在,且物可得相具足,则此处有物。如瓶。

异喻:若此处无物,则非物之自体存在,且物可得相具足。如?

当条件一和条件二同时不具备时,可以立量式:

宗:此处无物。

因:以物之自体不存在,且物可得相不具足故。

同喻:若物之自体不存在,且物可得相不具足,则此处有物。如鬼。

异喻:若此处有物,则非物之自体不存在,且物可得相不具足。如瓶。

因此,依据不可得因确立的推理规则有二:

1.1自体具足且增上缘圆满者则为有;

1.2自体不具足或增上缘不圆满者则为无。

(二)自性因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法能为正因。譬如说言:此物是树,以彼本是兴遐巴故(无忧树,旧译申恕波)。[3]

法称在此依自性因立量式:

宗:此物是树。(https://www.daowen.com)

因:以彼本是兴退巴故。

同喻:若彼是兴退巴,则此物是树。如他处的兴遐巴。

异喻:若此物不是树,则彼非兴退巴。如瓶。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法能为正因。”由此可知,自性因是说所立法与因法之间的关系。上述量式所立法“树”与因法“兴遐巴”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即(能遍与所遍的关系)属种关系,“树”作为上位概念包含作为下位概念的“兴遐巴”,具体可以图示为:

图示

由此看来,自性因是以属种关系为基础的。而依据属种关系可以确立以下两条推理规则:

2.1有所遍则有能遍(正面的属种关系);

2.2无能遍则无所遍(反面的属种关系)。

依据规则2.1是确立肯定比量的,依据规则2.2是确立否定比量的。

(三)果性因

果比量因者,谓如说言:彼处有火,以见烟故。[4]

量式如下:

宗:彼处有火。

因:以见烟故。

同喻:若彼处见烟,则彼处有火。如灶上。

异喻:若彼处无火,则彼处不见烟。如水上。

显然“火”与“烟”是因果关系,“火”是因,“烟”是果,依因果关系而立的量式,即依果性因而立的量式,故果性因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因果关系是具有时间性的,因在前果在后,且因果关系的形式是多样的,如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但依据因果关系可确立的推理规则仅为以下三条:

3.1有果必有因(正面的因果关系);

3.2无因必无果(反面的因果关系);

3.3无果必无有效之所依因(反面的因果关系)。

其中规则3.1和3.2是常用的因果关系推理规则,规则3.3于经验事实可以推证,但通过抽象的形式化推理仍需要加以语言说明。依据规则3.1是确立肯定比量的,依据规则3.2和3.3是确立否定比量的。

通过对不可得因、自性因、果性因三相正因的分析可知,在自义比量品中,法称归纳出来其逻辑体系的推理规则。此外,法称在对不现见不可得量式的论述中,还对相违关系确立的推理规则进行运用,故在此一并列出:

1.1自体具足且增上缘圆满者则为有;

1.2自体不具足或增上缘不圆满者则为无。

2.1有所遍则有能遍(正面的属种关系);

2.2无能遍则无所遍(反面的属种关系)。

3.1有果必有因(正面的因果关系);

3.2无因必无果(反面的因果关系);

3.3无果必无有效之所依因(反面的因果关系)。

4.1非此即彼(矛盾关系)。

按照以上规则所立量式均为合乎因三相的量式,即为满足形式要求的必然性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