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相正因
法称认为,符合因三相的正因只有三种,即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性因。
(一)不可得因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处而立量云: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智,谓余种种可得因缘,悉已圆具,应可得物,自体亦有。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2]
法称在说到何为不可得因时,指某处立量式:
宗:此处无瓶。
因: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
同喻:若瓶可得相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则此处无瓶。如兔角。
异喻:若此处有瓶,则非瓶可得相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如虚空。
该量式虽意在说明“此处无瓶”,但实则在说明判断“有(存在)”、“无(非存在)”的条件有二:一是所量自体必须存在,即认识的对象必须存在;二是能量的增上缘圆满具足,即认识条件必须充足。依据不可得因而立的否定比量,就是此两种条件缺一而成的不可得量式。法称在此列举的量式就是具备条件一而缺少条件二的不可得量式,亦为可现见不可得比量式。
在此补充列举以下三式:
具备条件二而缺少条件一的量式,亦为不现见不可得比量式如下:
宗:此处无鬼。
因:以缘鬼之诸量不生起故。
同喻:若缘鬼之诸量不生起,则此处无鬼。如?
异喻:若此处有鬼,则非缘鬼之诸量不生起。如兔角。
当条件一和条件二同时具备时,可以立量式:
宗:此处有物。
因:以物之自体存在,且物可得相具足故。
同喻:若物之自体存在,且物可得相具足,则此处有物。如瓶。
异喻:若此处无物,则非物之自体存在,且物可得相具足。如?
当条件一和条件二同时不具备时,可以立量式:
宗:此处无物。
因:以物之自体不存在,且物可得相不具足故。
同喻:若物之自体不存在,且物可得相不具足,则此处有物。如鬼。
异喻:若此处有物,则非物之自体不存在,且物可得相不具足。如瓶。
因此,依据不可得因确立的推理规则有二:
1.1自体具足且增上缘圆满者则为有;
1.2自体不具足或增上缘不圆满者则为无。
(二)自性因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法能为正因。譬如说言:此物是树,以彼本是兴遐巴故(无忧树,旧译申恕波)。[3]
法称在此依自性因立量式:
宗:此物是树。(https://www.daowen.com)
因:以彼本是兴退巴故。
同喻:若彼是兴退巴,则此物是树。如他处的兴遐巴。
异喻:若此物不是树,则彼非兴退巴。如瓶。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法能为正因。”由此可知,自性因是说所立法与因法之间的关系。上述量式所立法“树”与因法“兴遐巴”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即(能遍与所遍的关系)属种关系,“树”作为上位概念包含作为下位概念的“兴遐巴”,具体可以图示为:

由此看来,自性因是以属种关系为基础的。而依据属种关系可以确立以下两条推理规则:
2.1有所遍则有能遍(正面的属种关系);
2.2无能遍则无所遍(反面的属种关系)。
依据规则2.1是确立肯定比量的,依据规则2.2是确立否定比量的。
(三)果性因
果比量因者,谓如说言:彼处有火,以见烟故。[4]
量式如下:
宗:彼处有火。
因:以见烟故。
同喻:若彼处见烟,则彼处有火。如灶上。
异喻:若彼处无火,则彼处不见烟。如水上。
显然“火”与“烟”是因果关系,“火”是因,“烟”是果,依因果关系而立的量式,即依果性因而立的量式,故果性因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因果关系是具有时间性的,因在前果在后,且因果关系的形式是多样的,如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但依据因果关系可确立的推理规则仅为以下三条:
3.1有果必有因(正面的因果关系);
3.2无因必无果(反面的因果关系);
3.3无果必无有效之所依因(反面的因果关系)。
其中规则3.1和3.2是常用的因果关系推理规则,规则3.3于经验事实可以推证,但通过抽象的形式化推理仍需要加以语言说明。依据规则3.1是确立肯定比量的,依据规则3.2和3.3是确立否定比量的。
通过对不可得因、自性因、果性因三相正因的分析可知,在自义比量品中,法称归纳出来其逻辑体系的推理规则。此外,法称在对不现见不可得量式的论述中,还对相违关系确立的推理规则进行运用,故在此一并列出:
1.1自体具足且增上缘圆满者则为有;
1.2自体不具足或增上缘不圆满者则为无。
2.1有所遍则有能遍(正面的属种关系);
2.2无能遍则无所遍(反面的属种关系)。
3.1有果必有因(正面的因果关系);
3.2无因必无果(反面的因果关系);
3.3无果必无有效之所依因(反面的因果关系)。
4.1非此即彼(矛盾关系)。
按照以上规则所立量式均为合乎因三相的量式,即为满足形式要求的必然性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