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理滴论》为他比量的演绎性

试论《正理滴论》为他比量的演绎性

汪 楠[1]

法称(Dharmakīrti,约公元600—680年)是继陈那(Diganāga,约公元440—520年)之后印度佛家逻辑的又一座高峰,他的七部量论是继承和发展陈那的重要著作,是他在印度逻辑史上首次建立了演绎逻辑的体系的重要载体,并使得他大全式地完成了陈那所开创的佛教量论体系。其中《正理滴论》简明扼要地对法称的量论体系做了概括性的阐述,集中讨论了佛教量论的逻辑论证形式。(https://www.daowen.com)

《正理滴论》分为三个部分,即现量品、为自比量品和为他比量品。“量”即正智,也就是正确的识知,“正智有二。一者现量,二者比量”[2],现量是当下正确的直观体验,比量是随现量的正确推理认知,法称认为“比量有二。一者为自,二者为他。”[3]即比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为自比量,一种是为他比量。为自比量重在自悟,是人内在的思维活动。为他比量重在悟他,是通过语言表达开示他人的活动。“宣说三相正因,(开示他人),是名为他比量。此于因位,安立果名。此有二种,量式不同故。一具同法,二具异法。除量式不同外,二者之间,都无少许实质差异。”[4]法称认为,为他比量是以为自比量为前提的,为他比量的量式满足三相正因,即满足未缘到因、自性因和果性因,其中自性因和果性因为能立因,未缘到因为能破因。为他比量的量式根据因三相的同喻和异喻分别构成了具备独立性的同法式和异法式。

从现代逻辑学的观点来看,佛教量论体系与现代逻辑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喻依,那么如果在不考虑喻依的情况下,法称的同法式和异法式的演绎性是如何体现的?喻依在同法式和异法式之中到底起怎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