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种运用式
法称在此给出了十一种“可现见不可得”量式的具体运用式:
一者,自体不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烟,烟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故。[7]
宗:此处无烟。
因:烟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故。
“自体不可得”量式即为可现见不可得量式。是依据规则1.2而来(上文已有论述,故不再赘述)。二者,果不可得。如有说言:此处无有烟之不障、能作等因,以无烟故。[8]
宗:此处无有烟之不障、能作等因。
因:以无烟故。
“此处无有烟之不障、能作等因”是说此处没有产生烟的不障因、能作因等因,而不障因、能作因为产生因的有效因,那么“果不可得”量式是依据规则3.3而来。
三者,能遍不可得。如说此处无兴遐巴,以无树故。[9]
宗:此处无兴退巴。
因:以无树故。
“兴遐巴”是所遍,“树”是能遍,该量式是通过没有能遍“树”来推没有所遍“兴遐巴”,因此,“能遍不可得”量式是依据规则2.2而来。
四者,相违自性可得。如说此处定无冷触,以有火故。[10]
宗:此处定无冷触。
因:以有火故。
“冷触”与“有火”是矛盾关系,即非此即彼,因此,“相违自性可得”是依据规则4.1而来。
五者,相违果法可得。如说此处定无冷触,以有烟故。[11]
宗:此处定无冷触。
因:以有烟故。
“烟”与“无冷触”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火”与“烟”之间是因果关系,其中“火”为因,“烟”为果;“有火”与“冷触”之间是矛盾关系。
由具有因果关系的“火”与“烟”,运用规则3.1可得量式:
宗:此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将上述量式的“宗”作为该量式的“因”,由具有矛盾关系的“冷触”与“有火”,运用规则4.1得量式:
(第四式相违自性可得)
宗:此处定无冷触。
因:以有火故.
因此,“相违果法可得”量式运用规则3.1和4.1,即运用果性因所立的肯定量式和第四式的连续推理。
六者,相违所遍可得。譬如说言:纵令有生,其物之灭,亦非恒定,待馀缘故。[12]
宗:纵令有生,其物之灭,亦非恒定。
因:待馀缘故。
“纵令有生,其物之灭,亦非恒定,待馀缘故”,意思是说诸法的坏灭性并非是恒定不变的,因为外因未灭。诸法的坏灭性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内因(生因),一是外因(馀缘),只有当两者同时具备时,才能生起世间万物坏灭的正智。由此可知,能遍“坏灭”包含“生因”、“馀缘”二所遍,亦即“坏灭”与“馀缘”是属种关系,“有坏灭”与“恒定”是矛盾关系,由此可得以下量式:
由具有属种关系的“坏灭”与“馀缘”,运用规则2.1可得量式:
宗:诸法有坏灭。
因:待馀缘故。
由具有矛盾关系的“坏灭”与“恒定”,运用规则4.1可得量式:
(第四式相违自性可得)
宗:纵令有生,其物之灭,亦非恒定。
因:诸法有坏灭。
因此,“相违所遍”量式运用规则2.1和4.1,即运用依自性因所立的肯定量式和第四式的连续使用。
七者,果相违法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有冷触不障、能作等因,以有火故。[13]
宗:此处无有冷触不障、能作等因。
因:以有火故。
“无有冷触不障、能作等因”作为有效因产生了“无冷触”的果,因此二者是因果关系,而“无冷触”与“有火”是矛盾关系。
由具有矛盾关系的“无冷触”与“有火”,运用规则4.1可得量式:
(第四式相违自性可得)
宗:此处无冷触。
因:以有火故。
由具有因果关系的“无冷触”与“无有冷触不障、能作等因”,运用规则3.3可得量式:
(第二式果不可得)(https://www.daowen.com)
宗:此处无有冷触不障、能作等因。
因:以无冷触故。
因此,“果相违法可得”量式运用规则4.1和3.3,即为第四式与第二式的连续使用。
八者,能遍相违法可得。如说此处无有霜雪感触,以有火故。[14]
宗:此处无有霜雪感触。
因:以有火故。
“无有霜雪感触”作为所遍包含于能遍“无冷触”之中,因此二者是属种关系,而“无冷触”与“有火”是矛盾关系。因此可得以下量式:
由具有矛盾关系的“无冷触”与“有火”,运用规则4.1可得量式:
(第四式相违自性可得)
宗:此处无冷触。
因:以有火故。
由具有属种关系的“无冷触”与“无有霜雪感触”,运用规则2.2可得量式:
(第三式能遍不可得)
宗:此处无有霜雪感触。
因:以无冷触故。
因此,“能遍相违法可得”量式运用规则4.1和2.2,即为第四式与第三式的连续使用。
九者,因不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烟,以无火故。[15]
宗:此处无烟。
因:以无火故。
“火”与“烟”是因果关系,“火”为因“烟”为果,因此,根据规则3.2可得上述量式。
十者,因相违法可得。如说此人无寒栗等,近烈火故。[16]
宗:此人无寒栗等。
因:近烈火故。
“人无寒栗”是因为“无冷触”,所以“无冷触”因生起“人无寒栗”果,“无冷触”与“近烈火”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因此可得以下量式:
由具有矛盾关系的“无冷触”与“近烈火”,运用规则4.1可得量式:
(第四式相违自性可得)
宗:此处无冷触。
因:以近烈火故。
由具有因果关系的“人无寒栗”与“无冷触”,运用规则3.2可得量式:
(第九式因不可得)
宗:此人无寒栗等。
因:以此处无冷触故。
因此,“因相违法可得”量式运用规则4.1和3.2,即第四式与第九式的连续使用。
十一者,因相违果法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人起寒栗等,以有烟故。[17]
宗:此处无人起寒栗等。
因:以有烟故。
该量式是在上述第十式—“—因相违法可得”量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烟”与“火”的因果关系而得的量式,具体如下:
由具有因果关系的“有烟”与“有火”,运用规则3.1可得量式:
宗:此处有烈火。
因:以此处有烟故。
由具有矛盾关系的“无冷触”与“近烈火”,运用规则4.1可得量式:
(第四式相违自性可得)
宗:此处无冷触。
因:以近烈火故。
由具有因果关系的“人无寒栗”与“无冷触”,运用规则3.2可得量式:
(第九式因不可得)
宗:此人无寒栗等。
因:以此处无冷触故。
因此,“因相违果法可得”量式运用规则3.1、4.1和3.2,即运用果性因所立的肯定量式、第四式和第九式的连续推理,或者可以视为第五式和第九式的连续使用,或者运用果性因所立的量式和第十式的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