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法式
何为同法式?同法式即因与同品组合而成的量式。他义比量是依据三相正因而立的,因此同法式可依据未缘到因、自性因、果性因而立。
(一)依未缘到因而立的同法式
在《正理滴论》中,法称并未给前提进行命名。学界为了将同法式、异法式与亚氏三段论进行比较研究,通常将前提称为大前提、小前提,事实上,法称的同法式、异法式与亚氏三段论有很大的区别,在此对于前提的命名,笔者比较认同顺真老师的理解:“法称的量式是‘喻体+喻依’,我们对其界定的用语是‘准大前提’,即已然证过而非待证之公理,这实质体现了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内在性的必然联系,即从现量—自义比量—他义比量是佛教逻辑的必然次第,他义比量的喻依实际上是自义比量的一个量果而已。”[5]顺真在课堂教学中,一般称“准大前提”为“标准大前提”,因此本文按照顺真对同法式、异法式的理解,称同法式、异法式的前提为“标准大前提”、“小前提”。
法称在《正理滴论》中,首先解释了依未缘到因而立的同法式。“此中具同法者:若有一物,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即可断言此物非有,亦即)此物为‘非有’言词之境。例如兔角等。今于某处,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即可断言某处无瓶)。”[6]
表达式为:
标准大前提:若有一物,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此物为“非有”言词之境。如兔角。
小前提:今于某处,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
结论:(所以,此处无瓶)。[7]
对于上述同法式,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省略了前提:“若瓶可得相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则此处无瓶。”加上该前提,我们可以将此同法式表述为:
标准大前提:对于所有的x而言,如果所有的x具备性质S,则所有的x具备性质P。如t。
省略之前提:对于个体a而言,a具备性质S,则a具备性质P。
小前提:对于个体a而言,a具备性质S。
结论:(所以,a具备性质P)。
进一步量化为:
(S(x)→P(x)),如t
S(a)→P(a)(可省略)
S(a)
∴P(a)
通过现代谓词逻辑的高度形式化,我们不难看出,法称将因与同品组合而成的同法式,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演绎逻辑性质。从上述的数理逻辑表达式来看,法称依未缘到因而立的同法式,并非简单的三段论。如果将喻依先放在一边,那么通过分析其中省略的前提,我们可以看出,该同法式可看作是销去全称量词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
具体来说,标准大前提转化为省略前提的过程是销去全称量词的过程。根据一阶谓词逻辑自然推理系统的全称量词销去规则:如果∑├
xA(x),则∑├A(t)。我们可以得出:
(S(x)→P(x))├(S(a)→P(a))
由省略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组成的形式:
(S(a)→P(a)) Λ S(a) ├(Pa)
我们可以简化为:(p→q) Λ p├q
显然,这一过程是自然推理系统中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由此看来,依未缘到因而立的同法式的可靠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依自性因而立的同法式
法称在阐述依自性因而立的同法式时,又将此分为三种情况,即依单纯自性因所立、依自性本具义法所立、依自性限定一义所立。
“若物是有,彼皆无常,譬如瓶等。是为纯自性因式。若物有生,彼定无常。是则由其自性本具义法,而成之自性因式。若是所作,彼即无常。是则由限定一义而成。若法因待他法营为,其法自体始得成就,是名所作。如是勤勇无间所发,缘散则坏等,亦应准知。声是实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说名宗法。”[8]
1.依单纯自性因所立同法式
单纯自性因是指在标准大前提中,前陈与后陈的外延是重叠的,两者之间是全同关系。根据法称在《正理滴论》中所举的例子:
标准大前提:若物是有,彼皆无常。如瓶。
小前提:声是实有。
结论:(所以,声是无常)。
该同法式中,“有”表示存在,“有”和“无常”是全同关系。

那么,上述量式通过量化可以表述为:
标准大前提:任意x,x是M,则x是P。如t。
小前提:任意x,x是S,则x是M。
结论:(所以,任意x,x是S,则x是P)。
进一步量化为:
(x—M(x)→P(x) ),如t.
x(S(x)→M(x))
∴
x(S(x)→P(x))
同样的,如果暂时不看喻依,我们可以将上述同法式简述为:
MAP
SAM
SAP
由此可知,在不考虑喻依的情况下,依单纯自性因所立的同法式与亚氏三段论第一格AAA式(Barbara)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但依单纯自性因所立的同法式中,标准大前提中前陈和后陈的关系是全同关系,此外别无其他。而在亚氏三段论AAA1的大前提中,主项与谓项不仅有全同关系,还可以为真包含于关系。
2.依自性本具义法所立的同法式
法称在《正理滴论》中,按照自性本具义法所立的同法式的例子为:
标准大前提:若物有生,彼定无常。如瓶。
小前提:声是有生。
结论:(所以,声是无常)。在该量式中暗含了所有存在之物都有生灭,即“生”是“有”的属性之一,所以,“生”与“有”之间是真包含于关系,又因为“有”和“无常”是全同关系,所以“生”与“无常”之间是真包含于关系。

这样,上述量式通过量化可以表述为:(https://www.daowen.com)
标准大前提:任意x,x是M,则x是P。如t。
小前提:任意x,x是S,则x是M。
结论:(所以,任意x,x是S,则x是P)。
进一步量化为:
x(M(x)→P(x) ),如t.
x(S(x)→M(x))
∴
x(S(x)→P(x))
同样的,如果暂时不看喻依,我们可以将上述同法式简述为:
MAP
SAM
SAP
与之前依单纯自性因所立的同法式相比,依自性本具义法所立的同法式在标准大前提中,前陈与后陈并非全同关系,而是真包含于关系。而与亚氏三段论AAA1相比,依自性本具义法所立的同法式在不考虑喻依的情况下,通过量化所得的形式化量式,与AAA1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但其实质的内涵与所立的依据却完全不同。
3.依自性限定一义所立的同法式
法称在《正理滴论》中,按照自性限定一义所立的同法式有三例,分别为:
标准大前提:若是所作,彼即无常。如瓶。
小前提:声是所作。
结论:(所以,声是无常)。
标准大前提:若是勤勇无间所发,彼即无常。如瓶。
小前提:声是勤勇无间所发。
结论:(所以,声是无常)。
标准大前提:若是缘散则坏者,则彼即无常。如瓶。
小前提:声是缘散则坏者。
结论:(所以,声是无常)。
在该同法式中,“所作”、“勤勇无间所发”、“缘散则坏”是“有生”的属性,“有生”是“有”的属性,因此上述量式的标准大前提中,前陈与后陈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那么,上述量式通过量化可以表述为:
标准大前提:任意x,x是M ,则x是P。如t。
小前提:任意x,x是S,则x是M。
结论:(所以,任意x,x是S,则x是P)。
进一步量化为:
x(M(x)→P(x)),如t.
x(S(x)→M(x) )
∴
x(S(x)→P(x))
该量化过程同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一样的,然而该同法式的标准大前提的前陈与后陈的关系更为细化,用剧宗林先生的话说,这种关系应当为“所别之差别关系”。“以‘存在’为能别,则‘具有生灭性质’就是‘存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其‘所别’。‘所别之差别’指‘存在’中差别的差别,特殊中的特殊。”[9]而剧先生所说的“所别之差别关系”在亚氏的词项关系中并无具体的概念描述。
综上三种情况来看,我们不难看出,法称的量论体系较之亚氏的命题逻辑,首先在研究的对象和关系上更为细腻,更加注重当下的直观体验。其次,法称的量论体系更加注重论证的具体考察。通过亚氏的逻辑学说来看法称列出的上述三种依自性因而立的同法式,从形式上而言,该三种量式在不考虑喻依的情况下,与亚氏三段论AAA1的格式相似。但究其内容而言,两者却不完全相同。法称在《正理滴论》中所说的依自性因而立的三种类型的同法式,由普遍到特殊,层层递进,在考察推理的同时,融入对概念的关系研究。通过确认“有”与“无常”关系是全同关系,构造了单纯自性因的同法式;通过讨论“有”具“生灭”的性质,确认了在以“有”为论域时,“生”和“灭”是矛盾关系,“生”和“有”是真包含于关系,构造了自性本具义法的同法式;通过讨论“生”具有“所作”、“勤勇无间所发”、“缘散则坏”等性质,确认了在以“生”为论域时,“所作”、“勤勇无间所发”、“缘散则坏”是反对关系,“所作”、“勤勇无间所发”、“缘散则坏”与“生”是真包含于关系,构造了自性限定一义所立的同法式。显然,较亚氏来说,法称在对概念的关系考察上是相当细微,相当有层次感的。
(三)依果性因而立的同法式
果性因,顾名思义,是由因果关系而产生的因。所以,依果性因而立的同法式,是通过因果关系来建立的量式,是溯因推理的一种形式。法称在《正理滴论》中列举:
“复次,果比量量式者,如说若有烟处,彼定有火,如灶等处。今于此处,现见有烟。若因果性实成就者,亦可说因为所立法说,果为其能立之因。”[10]即:
标准大前提:若有烟处,彼定有火。如灶。
小前提:今于此处,现见有烟。
结论:(所以,今于此处有火)。
火能生烟,“火”是“烟”产生的因,“烟”是“火”导致的果,有因未必有果,但有果必然有因,因此,通过果性因可以立量式。显然上述量式省略前提:“若此山有火,则此山有烟。”
上述量式,可以量化为:
标准大前提:如果所有的x具有性质S,则所有的x具性质P。如t。
省略之前提:如果a具有性质S,则a具有性质P。
小前提:a具有性质S。
结论:(所以,a具有性质P)。
进一步量化为:
x(S(x)→P(x)),如t
S(a)→P(a)(可省略)
S(a)
∴P(a)
由此可见,依果性因而立的同法式与依未缘到因而立的同法式的形式化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消去全称量词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但形式一样的两个量式,内涵却完全不同。这也就再一次证明了,法称建立的量论体系较之西方的形式逻辑更细致,更形象。
从现代数理逻辑的角度出发,通过考察同法式建立的依据,我们可以看出法称在《正理滴论》中研究的同法式,经过形式量化后,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销去全称量词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一种是亚氏三段论的AAA1式。在不考虑喻依的情况下,从现代逻辑的角度出发,法称的同法式是有效推理,并具备完整的演绎推理的结构。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法称同法式中的同喻支即标准大前提,必须要有喻依;其次,法称的同法式虽然可以量化,但是形式相同的符号量化过程,有着不同的构造依据,而这种依据是量化的符号形式所不能表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