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力争加入学校系统又一努力(1925年8月)

三、中医力争加入 学校系统又一努力(1925年8月)

1925年8月17日至23日,中华教育改进社第4届年会中,医学教育组讨论并通过两个中医教育提案,一是《请教育部学校系统添列中医一门案》,二是《由本社请教育部规定中医学校课程并编入学校系统案》。医学教育组认为中医学校有必要由教育部规定立案,此提案表决时顺利通过。中华教育改进社于1922年2月8日在上海成立,宗旨是改进中华教育,近代著名教育家蔡元培、陶行知等为该社负责人,此社对于民国时期中国教育的改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华教育改进社通过“中医学校应加入教育系统案”的消息很快刊登了出来。1925年10月14日,全国教育联合会举行第11次年会,其中议案第16项为“请教育部明定中医课程列入医学规程案”,此项议案在会议上讨论并顺利通过。于是,全国教育联合会将“请教育部明定中医课程并列入学校规程案”送呈教育部。全国教育联合会于宣统三年(1911年)4月在上海成立,会址在上海江苏教育总会,是一个为全国教育界自主召集的组织。

“请教育部明定中医课程列入医学规程案”[17]由浙江、湖北、湖南三省教育分会提出,案文强调教育对中医发展的重要作用,“惟学术之振兴,赖于学校之发达;学校之发达,赖于政府之提倡。而我国创办学校以来,对于中医学校,既漏列入学校系统之内,于中医课程,亦未规定,殊于倡导国医,发扬国粹,多所缺略”。并逐条列出中医教育的现实意义及缺漏的害处:“一曰我国历代政教,无不提倡中学,慎重民命。二曰中医治病之效如鼓应桴,宜集聪颖之学子,精密研求,使之成为有系统科学。三曰近来我国中医学校及病院,如汉口、山西、江苏、广东、浙江等处,均已设立,成绩已著,任令私人维持,发展为难,以人民生命攸关之事,国家视为无足轻重,蔑视民命,莫此为甚。四曰我国社会信仰中医,彼邦人士亦有信仰中医者,是以不惮千里来学。五曰尚能将中医与西医并列于学校教育中,则中药材行销,何致每年耗千万之漏卮乎?”同时向教育部提出了七点建议:“①中医专门学校应加入学制系统,改令高等教育阶段内。②中医专门学校课程标准,应由全国教育联合会聘请中医专家议定,陈请教育部公布。③各省区应设立公立中医专门学校。④各省区医药专门学校,应添中医科,与西医并重。⑤各省区私立中医专门学校,应由教育部认可。⑥各省区所办私立中医专门学校,应由公款补助。⑦各省区公私立中医专门学校教职员学生及毕业生,应与各专门学校同等待遇。”

“请教育部明定中医课程列入医学规程案”虽呈至教育部,但因当时是中西医论争的激烈时期,此案文也被多方驳斥和攻击。如民国时期反对中医的代表性人物余云岫看到此提案后,专门发表《旧医学校系统案驳议》[18]一文,反对中医教育进入全国正规教育系统。其言:“近读报章,载中华教育改进社大会中,有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建议一案,欲于教部学校系统中,加入中医学校。内开理由八条,陈义浅陋,原不足以荧观听而成事实,顾莠言乱政,诚恐无识之徒,妄听而盲从之,始火庸庸,灼叙弗绝,良可虑也。岩不辞荒陋,辞而辟之,以告国人。冀以杜教育前途之危机,幸大君子共起而辨正之。”并以中华医学会、中华民国医药学会和上海医师公会三团体的名义,发表《致全国各省教育会书》,批评将中医纳入教育系统的提案,“民国肇兴,教育事业之发达,颇有可观。历十有余年,有进无退,屹然不为复科举、复八股等妄论所动摇。虽世界潮流迫之使然,半亦诸君子持之以毅力,断然决然,而无游移矛盾之举措,猾其中也。乃者,去年教育改进社开大会于山西,对于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之学校系统案,竟为之通过咨部。改进社咨部之文虽不得见,然旧医苏联会之原案,固已播之报章矣。昧学术之沿革,逆世界之潮流,背自然之法则,乱教育之宗旨,浅陋谬戾,灼然可见。不识改进社诸君,何以愦愦惘惘,而不择是非如此乎?同人反复思维,索解不得。方谓智者千虑之失,不至实行,乃未几而有全国教育联合会鄂浙两案合并通过之事。呜呼!一之为甚,乃至再耶?谨就全国教联会议决该案之主张,为诸君子陈其妄谬,请平心察之。”

在这些言论影响下,本对中医就持否定态度的教育部对中医提案不予重视,“各省医会函电纷驰,教部科员视若无睹,枉费笔墨,邮电可惜”。1925年11月20日教育部讨论中医提案会议中,认为中医的议案“不合教育原理,未便照办”。上海中医界得此回复,颇为激愤。上海中医专门学校学生会又于12月5日致电文于教育部,希望可以再慎重考虑中医教育一案,惜未得到任何回复。

教育部总长章电鉴:

查今世界各国,莫不各以固有之文化,为立国之要素。我国医学,发明最早,其诊断则深切著明,其学说则矞皇宏大,保障人民历数千年之久,实吾国固有文化之不可磨灭者,是中医有加入学校系统之必要。今贵部会议谓以不合教育原理,不予照办,殊为诧异。夫以中医不合教育原理,则国内一切固有之文化皆在摒除之列,似此殊非国家贵有教育之道,务请贵部为发揭文化,保全民命计,复将原案郑重会议,允其所请,不胜迫切待命之至。[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