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和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1.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含义和范围
“公务员”(civil service 或civil servant)是个专门名词,也是个舶来语。英国公务员原本称为“crown servant”,直译为“女王的仆人”,近代则改为(civil servant),通常译为“文官”或“文官制度”,有人译作“公务员”或“公务员制度”。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公务员”。法国直称“公务员”(fonetionnaire)。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但在不同的国家,公务员的内涵和外延有着种种区别。
(1)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划分法。公务员仅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常务次官以下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并实行常任制的政府工作人员,也称事务类公务员或常任公务员。这种划分以英国为代表,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斯里兰卡、马来西亚,非洲的加纳、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南非,澳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是这种范围。
(2)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划分法。将政府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美国公务员范围包括总统、特种委员会成员、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以及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官员和行政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包括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工勤人员。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员按职务性质可分两大类,即政务类公务员(也称“政务官”)和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由民选产生或总统任命,通常与总统共进退;事务类公务员多由公开的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他们担任政府的日常工作,其身份受公务员法律制度的保护,任期不因政党政府的更换而受影响,无重大过失者,可以任职到退休。受美国影响,公务员范围与其类似的国家有德国、菲律宾、泰国、韩国等。(https://www.daowen.com)
(3)以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划分法。将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如非洲的科特迪瓦、摩洛哥、突尼斯、几内亚、尼日利亚、乍得,亚洲的黎巴嫩、日本、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的公务员统计等属于此类。这一类划分法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但在法国,又将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主要指议会工作人员,法官,军事人员,工商性的国家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和公益机构的人员,市镇公职人员和依照合同服务的职员等;另一类是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中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公职人员、外交人员或公立、公益机构中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大体上与英国的常任文官相同。这些公务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义务,职业稳定。
2.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公务员制度(又称现代文官管理制度),是现代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原则、规范和体系的通称,是一种科学、系统、规范的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系统。
公务员制度是整个社会人事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包括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公务员的聘任条件义务权利、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聘任、考核奖惩、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等制度,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