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以后的三种“爱”的表达差异
2026年01月22日
(三)“五四”以后的三种“爱”的表达差异
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是文化中两个最重要的特征。它们已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人们有意无意地遵守着那些习俗。这并不是出于某种命令或压力,而是连自己都无意识的习俗和道德的结果。仅从行动者的角度来讲,我们生活世界的秩序之所以能够维持,这与一方人遵守其习俗和道德有很大的关系。无意识地遵守习俗和道德、有意识地服从法律,这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事实上自我(价值)的表达以及自由(无政府主义除外)也在这种条件下才得以保证。

图1 近代中国人的道德背景(https://www.daowen.com)
如图1所示,中国近代以来,我们可以看到“五四”之后来自西方“博爱”的影响,还可以体会到儒家传统给我们留下的君臣、父子关系的“仁爱”及其相应角色的义务。20世纪中叶后,由“雷锋精神”[3]所代表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文化成为了那一时代大爱的象征。除此之外,还有遍布各行各业的职业伦理以及新近从国外传入的,诸如“地球村”那样的市民社会的志愿者行动。
我们可以说,近代中国以来关于爱的表达系统出现了比以往更加多样和复杂的局面,尤其是在东、西方对比的情况下,出现了巴金笔下的《家》中描述的那种围绕“爱”在一个具体的场景下发生的冲突[4]。其实质是道德的个体何以可能的问题。它一直延续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