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的抬头

(二)“自我”的抬头

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导致原有集体经济的逐渐衰退以及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随之而起的便是私人经济的兴起。人们重新讨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阎云翔在《私人生活的变革》中,从私人空间和个人主义发展角度探讨了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私人空间和“无公德个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所推行的家庭革命的产物(阎云翔,2006:237—261)。杜靖在一篇关于个人主义的论文中批评阎云翔道:从《礼物的流动》到《私人生活的变革》,阎云翔始终贯穿着一种个体主义的视角。前者重构了“以个人为中心的流动的人际关系网络”,后者深描了下岬村民的能动性,从而跟韦伯的意义研究遥相呼应与衔接(杜靖,2009)。这一观点,事实上具有清教精神的“个人欲望的合理化”是在诸如迪尔凯姆所表述的“有道德的个人主义”那样,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强调对公众和对他人义务的个人主义。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审视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个人”的确有新意,而且“宗族的解体”以及后来的“家庭个人化”现象直接构成了这一观点的社会基础。既然被定义为“无公德”,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不提及“雷锋”这样一个中国人十分熟悉的道德楷模。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内涵的“雷锋精神”的权威性也随之下降,社会还原到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主体,与此同时又没有一个新型的道德准则来规范新形势下的主体,于是出现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个人”也就能够理解了。关于这一点,刘新在新近的两部民族志(陕西农村、华南沿海城市)中认为,不论农村还是城市,社会巨变的中心在于经济转型,其后则存在着多变的道德判断。它反映在一个人身上,则表现为社会缺乏连贯一致的道德秩序来指导和决定社会行动或文化意义,但是,对一类人进行“无公德个人”的归类或者价值判断本身告诉人们,它是一个既没有对统一道德的追求,又没有超越个人之上的约束的群体。阎云翔(2006:260)说:“如果中国存在独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农民能够参与公众生活,或许这就有可能产生另外一种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公众与对他人之义务的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丧失也好,个人主义抬头也罢,均基于一种对“社会事实”(迪尔凯姆)的想象,即《雷锋日记》(雷锋,1963)中,一个热血青年所代表理想共产主义的利他主义(精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