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品德
小霍姆斯法官的那句名言,即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学法律的学生人人皆知的。它揭示了法律作为人的理性反映的两个最重要的层面,即逻辑与经验。但是,在这里我想要强调的却是另一个更重要的概念:法律的生命。法律的生命是什么意思?法是有生命的,如何来理解这样一个概念?
讨论法的品德就是预设法律像人一样,有自己的生命。因为品德是生命的属性,只有人或者论及人的时候,才讲品德。法律有生命才有可能讨论它的品德。这并不仅仅是一种比喻。我们如何来谈法律具有生命呢?一种途径是运用修辞中的拟人法或者拟人化(personification)。德沃金在论述Law as Integrity时,特别强调说引入“integrity”这个词,必须要有前解释(pre-interpretive state)的理解。也就是说参与者对某个问题要有一个共识。有了共识之后,人们才能进行解释或者运用一种学说或观点。既然使用了一般用于形容人的“integrity”这个词,那就必须要借助于拟人化(personification)。把法律制度拟人化,当人来看待。这样一来,法律制度就像人一样,有它的真、善、美,有它的自主自洽、公平公正等需求。(https://www.daowen.com)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的品德?法的品德包括法的善、法的自洽、法的效率和公正,甚至包括洁净。什么叫洁净?洁净就是没有污点。法律制度就像人一样,要是有了污点,这个污点会永远存在。不管我们怎么样去改善该法律制度,它原来的那种善和恶都不会有所改变。善的法律制度永远都为人们称道,而不善的法律制度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比如说我们的严打,严打就成为我们法律制度的污点,而这个污点我们是没办法抹掉的。德国的法律制度,不管再完善、再美,但是有过那段屠杀犹太人的历史,我们永远都觉得它的法律制度有污点。所以在这里我用了洁净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