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限政府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有限政府论

有限政府论(the limited government theory)的核心思想是:从权利来源上来看,政府是个人权利的部分让渡和社会缔约的结果,政府负有保护人民权利的义务;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为保障人民权利不受政府行为的侵害,有必要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即政府权力是有限的。

有限政府是一种职能、权力、规模和责任有限的政府,包括如下含义:一是政府职能有限。政府的职能严格限定在政治性公共领域,其主要职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二是政府权力有限。政府须依法行政,其行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三是政府规模有限。它是一个办事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高效的“小政府”,须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四是政府责任有限。政府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承担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无限责任。公民在享受自由和权利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有限政府理论发展到现代,其实质内涵体现为:第一,政府目的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权力运用目的与手段的有限性。第二,自然权利理论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第三,有限的政府权力必须分立并受到制衡。[17]因此,有限政府理论作为西方宪政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在于确定相对于政府,人民地位的第一性。这意味着,相比政府的权力,人民的权利具有优先性,以此来保证人民的权利能够合法地对抗政府权力的滥用。同时,政府的权力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在现代公共管理的治理范式下,政府有“有限政府”与“全能政府”之分,其政府行为也有“宽”“窄”不同的取向,但“官僚行为扩张”或“政府行为扩张”等弊端,是现代国家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政府公共管理的通病。(https://www.daowen.com)

地方政府对教育承担的责任,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教育与经济关系看,经济是基础,教育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了教育的发展水平。教育总体上是一项消费性的公益事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政府只能在其公共财政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总是相对稀缺的,受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单一的政府始终无法解决教育的有效供给问题,它只能在自身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无论纵观世界教育发展历史,还是横向比较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改革实践,即便是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政府也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教育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无力再对职业教育实行完全的包揽和控制。因此,一方面,这为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中获得足够的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央政府无力对全国的职业教育进行具体的管理,同时为了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中央政府也需要将部分职业教育的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地方政府在获得足够的职业教育管理权力的同时,相应地也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各级政府应以“有限政府”为职权向度,冲破僵化的行政体制和管理模式的桎梏,对职业教育实行宏观、间接的管理。“有限政府”不仅是理论性的行政架构,而且更是政府的行政实践,关键是政府自我削权和自我约束,按照治理理念和法治要求去“办”职业教育和“管”职业教育。这需要政府敢于“革自己的命”,用“壮士断腕”的勇气来推进政府职能改革,遏制“官僚行为扩张”,约束“政府行为扩张”,使政府教育职能由“全能管理”转变为“有限管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中,必须对自身的管理职权和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将一些本不属于自己也管理不好的事务下放,将一些长期以来被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事务承担起来。根据有限政府理论,只有权责边界清晰、约束力度适当的有限政府才是较好的政府。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承担所有的责任,从而应该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来限定其不应该具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哪些权力。所以,要使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管理发生根本变化,关键是对地方政府的职业教育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以确保地方政府与职业学校的管理权力合理配置以及与行业企业的相互配合,使三者共同促进地方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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