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服务支持体系有待完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职业教育服务支持体系有待完善

职业教育相关配套体制不完善或滞后。例如,《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刚刚实施的时候,确实对各相关方积极投身职业教育事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该法将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责任交给了教育部门,但教育部门自身权限和能力有限。职业学校的整体规划、专业设置、招生数量、师资培训等都与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信息密切相关,而现实中由于政策激励措施不到位,导致知晓人才需求信息、洞悉人才市场变化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和程度不高。加上社会上关于职业需求的市场信息、中介服务、研究机构都非常缺乏,这样很容易各方各自为政、重要信息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出现资源的重复性建设,导致浪费。(https://www.daowen.com)

构建职业教育社会服务体系是转型政府的一项特殊职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各级各类机构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如2004年5月中国职教学会学术委员会、湖南省教科院职成所在湖南省举办了“第一期全国职业教育专家学术报告会”;2004年6月中国职教学会发布《科研规划项目课题指南》和《科研规划项目课题申报办法》;2004年9月召开了中国职教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理论与开发研究会成立暨2004年职教课程研讨会;2004年10月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等10个部门在杭州市联合举办“教育家与企业家共话教育”论坛;上海市自2004年实施《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深化课程教材改革行动计划(2004—2007)》。另外,陕西省建立了三个中心一个网站,即“陕西省职业教育就业服务中心”“陕西省职业教育法律维权服务中心”“陕西省职业教育为农服务中心”和“陕西省职业教育就业信息网”,以此为职业教育机构和学生及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法律援助、培训和信息服务,等等。但是,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力度和水平与职业教育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捉襟见肘;与国外相比,差距更大。德国只有8200万左右人口,职业教育的科研力量却十分强大,主要来自五个方面,即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联邦劳动总署研究所、经济研究机构中的职业教育研究人员、大学从事职业教育学的科研人员以及各联邦州教育研究所中的职业教育研究者。其中,仅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就拥有研究人员400余人。同时,德国的职业教育研究经费也特别充足。1993年,德国的职业教育研究经费是488亿马克,占GNP的1.53%,占当年整个职业教育经费的74.3%。在信息服务方面,德国建立了全国性“职业资格早期监测系统”,为职业资格标准的确定和课程开发提供信息和数据,它不仅在全国建立了18个国立的职业信息中心,向全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而且还建立了国家职业信息网络,在互联网上提供全国范围内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职业教育评估、咨询、审议方面,澳大利亚特色鲜明,最明显的体现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学院自身都成立了各自的行业咨询组织,行业咨询组织的代表都是本行业有较高声誉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能和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行业咨询组织的主要职能是联系大小企业,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学院之间的关系,为政府和学院提供企业的需求信息,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政策,把学院的教育培训推荐给企业,同时国家级的行业咨询组织还具有技术与教育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教材编审、培训规范及标准的审批权和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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