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督导制度面临的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督导制度面临的问题

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任何系统如果没有监督就不会产生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的运行就会失去控制,系统运行后的结果与期望目标间就会发生偏差。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当今世界,特别是一些大国和经济发达强国对教育实施科学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著名瑞典国际教育比较研究教授托斯廷·胡森(Torsten Husen)曾指出,“不论是中央一级还是地方一级,提高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不止我一个人发现,在那些刚刚开始普及教育并缺乏行政管理传统和经验的发展中国家,尤其缺乏这种管理能力。有时,这种管理能力的缺乏已经对教育改革的组织实施产生了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建立起政府教育督导的行政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53]。

职业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具有以下内涵:

一是在政策法规的层面,教育督导要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尤其是要强化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通过实施教育督导,强化法制对职业教育治理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是在管理的层面,教育督导要围绕依法治教,促进教育行政中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协调、互动与合作,共同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相关政策的治理目标。教育督导还要发挥政府教育监督的行政职能,对下级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职业教育工作和区域内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督查,监督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监督职业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能。同时,教育督导还是一种专业指导活动,旨在根据职业教育的规律与特点,指导政府改进职业教育工作,指导职业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通过教育督导机制,在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的同时,激励政府改革创新,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效能。

三是在教育事业发展的层面,教育督导致力于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通过监测和职业教育督导评估,首先是要发现系统性的问题;其次是运用调控机制着力解决职业教育的“弹性”问题和教育行政体制所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从而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以及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职业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现实需求。当前,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实施中的角色,还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我国实施职业教育督导职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才正式明确的。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为我国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4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发布《关于职业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公报》,对河北、辽宁、江西、广东、四川、陕西6省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形成报告,该《公报》是第一份针对职业教育的国家督导报告。2011年7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关注中等职业教育》,这是问责机制的重要尝试。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行政法规,职业教育正式纳入督导对象之中,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正式纳入教育督导范畴。2011年12月,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门针对中等职业教育督导的文件,包含三项测量标准和工具,即《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及《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重点在“政策制度、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发展水平”等方面对政府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进行评估。总体而言,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督导制度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https://www.daowen.com)

第一,职业教育督导制度不够完善。从1995年将“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写入《教育法》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出台《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该《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政、督学和评估检测都做了规范性要求,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就总体而言,其作为中央的顶层设计,具有普遍性意义。但还需省市级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和出台可操作性方案。相对于政府的督导意见而言,当下还应该有更为明确的教育行政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作为强势者的行为。教育行政类法规应该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及其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界定,并对侵权行为及处罚的力度等进行界定。这样有利于改变当下教育法律法规处于“软法”的局面,遏制行政权力超越法律之上的情况。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要对政府在督政和督学方面发挥的作用和范围进行有效界定,明确政府需要购买社会专业组织的评估检测来进行有效的决策和监督。

第二,职业教育督导机构不够健全。各级政府虽然成立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地方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有专门人员负责职业教育督导工作,但是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比较晚,各学校在督导体制、名称、定位和职能等方面千差万别,部分职业院校还没有独立设置督导机构,在名称上有的是教学督导处,有的是督导室,有的是质量控制中心。在工作体制上,有的是归校领导直接聘任独立开展工作的机构,与教务处平行,有的是与职教所、科研处等合署办公,大多数院校归教务处或分管教学的副院(校)长直属,比教务处级别低一级,督导工作地位不突出,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难以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

第三,督导职能定位不够清晰。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督导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督导工作所起的作用很大,但是职业教育的督导地位不高。教育行政部门尚未出台文件明确界定督导机构地位、职能、性质、级别,教育行政相关部门之间在职能分工、职能划定上不够明确,关系尚未理顺,省政府及地市政府督导室与各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各职业院校督导室与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大多数职业院校的督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督政职能体现不明显,督学职能主要体现在督教上,质量监测评估是手段。另外,院校督导体制机制不健全,督导对象的范围过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开展刚刚开始,督导结果的使用还需要加强,督导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需要提高,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需要增强。

第四,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相应的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聘督学队伍还不够健全,职业院校督导队伍中专职人员少,通常是由离退休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教学经验丰富的中青年教师大都从事教学工作,导致督导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专业性不强,政策理论水平、指导能力、科学评价能力、协调表达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督导不力,致使一些重大教育政策执行失真。一是政策扩大化。如中央政府提出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结果在执行中由于一方面受政治的影响,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督导,这一政策控制力度和目标超过了原定的要求,劳动过多,打乱了正常教学秩序,甚至当社会需要劳动时,学校就随意安排学生劳动,以劳动代替学习。二是政策缺损、政策替换或政策表面化。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重申“三个并举”,要求高中阶段的职教比重大大增长。这是中央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举措,山东、辽宁、吉林、北京、上海等省市积极响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取得明显成果。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和主管教育的部门对职教认识不足,加之中央政府对地方督导不够,这些地区在政策执行上只停留于表面宣传,或敷衍应付,只把条件较差或在办学中问题较多的学校改为职业高中。

中职教育教师的聘用、考核、培训上缺少一个具体的监督体系。与普通教育不同,中职教育的很多专业需要专业技能教师,而实际上这样的“双师型”人才在我国还十分缺乏,许多中职学校在招聘教师时会出现聘用“最便宜”教师的现象,即学校招聘一些单纯的技工担任教师,对此政府没有一定的监督措施,导致中职教育的教师学历合格率一直比其他类型教育低,在培训和考核上很多学校都是自成一体,没有规范的体系,或者与其他教育类型一起培训,或者没有专业培训,无法完成政府对相关培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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