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

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

王存刚[1]

当代中国拥有怎样的国际正义观?其在外交实践中是否得到践履?是近年来颇受学术界关注的两个议题。相关研究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探讨中国外交伦理的思想来源。主要涉及中国传统伦理对当代中国外交的理念和行为的影响等,比如,余潇枫探讨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国际关系伦理[2],时殷弘、牛军对当代中国外交伦理进行了类型学划分,并对其来源做了简要的分析。[3]二是关于当代中国外交思想伦理性的阐释。包括探讨当代中国领导人的国际关系伦理思想[4],阐述当代中国外交诸种构想中的国际政治伦理观[5],以及比较当代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国际正义理念上的差异。[6]三是对当代中国外交思想中的独特观念进行阐释。包括对“新安全观”“亚洲安全观”“和谐世界”“负责任大国”“新型国际关系”“正确义利观”“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等理念的阐发,从而探讨中国对于国际秩序、国际规范、国际伦理的态度和外交原则。[7]从总体上看,学术界关于国际正义理念的研究主要是以西方哲学逻辑为基础的。国内学者尽管对中国传统伦理有所关注,但对国际正义的探讨更多停留在对西方国际正义思想和理论的转述和诠释层面,[8]而关于当代中国国际正义理念的探讨,更多侧重于从国际形势和国家利益层面对当代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以及对外行为方式进行阐释和分析。部分研究虽然涉及人道主义干预、对外援助、全球分配、国际秩序、国际规范、国际伦理等问题,但就其中所涉及的国际正义问题展开专门论述的文献较少;一些研究虽然涉及当代中国外交思想及实践的道德性问题,但缺少对其中蕴含的国际正义理念的完整梳理和系统归纳,更缺乏从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的角度阐释当代中国对国际正义的深刻理解和不懈追求。

系统概括和准确诠释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层面看,它有助于中国向外部世界展现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外交战略和外交政策以及对外行为的理解和信任,塑造良好国家形象。从理论层面看,它有助于促进中国特色国际关系理论和外交理论的形成,后者对于中国成长为真正的全球大国极为重要。

本文以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为研究对象,主要使用诠释和比较两种研究方法,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外交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外交文集和外交讲话为基础,通过归纳当代中国对国际秩序、国际规范、国际伦理和国家对外行为准则的主张和倡议,试图提炼出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的内涵,阐释其起源与内在逻辑,论证其在外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当代中国外交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三大领域的主张和倡议中,包含平等正义、公平正义、多元正义三种国际正义理念;中国对上述三种理念内涵的阐释,包含了对国家行为体在实现国际正义过程中所必需的道义要求,以及对符合国际正义标准的国际秩序、国际规范、国际伦理的描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指导着当代中国外交战略和政策的制定以及对外行为方式的选择,它与当代中国的外交实践具有高度一致性。

一、平等正义:中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正义理念

追求平等与尊重,是当代中国外交的两大基本目标。之所以确立这样的目标,与中国的历史遭遇和国际关系的客观现实有关。就前者而言,近代以来,中国长期饱受东西方列强的欺凌,成为事实上的半殖民地国家。因此,实现国家真正独立,并在国际关系中获得平等地位和起码尊重,是中国仁人志士始终不渝的追求。当代中国外交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9]就后者而言,发轫于欧陆的现代意义上的国际体系,虽然在法理上以主权国家平等为基础,但在实践中却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横行。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在先进国家与后进国家之间,甚至在宗主国之间、先进国家集团内部,各种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显在或隐性的等级制众所周知;实力强大国家对实力弱小国家的不尊重自然也在意料之中了。而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和不尊重的行为,必然激发起具有相关感受的国家对施与国的敌视、仇恨乃至公开对抗,产生“安全困境”“战争与革命”等后果。

当代中国外交决策者始终认为,一个大体符合国际正义标准的国际政治秩序,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是必需的。这一秩序应当以平等正义为前提,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建立相互信任、和平共处的国家关系为目标。

(一)平等正义的含义

从学理上讲,平等构成正义理念中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要素,是正义理念最初的情感要求和具体体现,因而也是正义理论中被讨论最多、最深入的范畴之一。国际社会的正义性首先体现为行为体政治权利的平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因此,政治平等,应当被视为国际正义在国际政治领域的第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国际正义的首要前提。国家行为体的政治地位平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任何国家在无损他国主权的前提下,都有权按照本国意愿、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他国不得干涉;其二,任何国家都有权在国际社会中表达本国真实意愿、平等参与国际事务,他国不得阻止;其三,任何国家都不能够凌驾于他国之上,无视他国真实意愿而对其采取单边行动;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当代中国在外交事务中崇尚平等正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认为,实现国际正义,必须保证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任何国家在国际政治中都能够处于平等地位。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政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邓小平郑重指出:“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中国人民珍惜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更加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而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10]上述主张体现了国际平等正义的含义。

维护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应被视为国际正义在国际政治领域的第二项基本原则。从逻辑上讲,维护生命原则应在一般正义原则排序中居于首位。这是因为,生命体的存在是社会活动产生的前提,当然也是所有社会观念形态产生的前提。按照这一逻辑,在国际社会中,针对国家的平等正义,应当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最主要的国际行为体,国家承担着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不受侵犯的首要责任,为此,它必须有能力以一个集体身份维护自身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并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选择适宜的发展道路。就此而言,国权是高于人权的。也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曾就国际社会关于主权和人权孰高孰低的争论发表如下观点:“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1]试想,如果一个国家连本国的独立和主权都不能有效维护,连本国的发展道路和未来方向都无法自主选择,那么该国公民的人权保障就无从谈起。所以,“国格是关系国家独立、主权和尊严的问题,是压倒一切的”[12]。历史经验也反复表明,当一个国家丧失主权和独立的时候,通常也是该国国内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在这方面,中国是有惨痛历史经历的。因此,国际政治中的平等,意味着一国内政不受到他国干涉。

维护各国对国际事务独立自主的表达权,应被视为国际正义在国际政治领域的第三项基本原则。如果承认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地位,那么它自然有权对属于公共事务范畴的国际事务独立发表见解,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其他国家无权限制、阻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更无权剥夺这种权利。不仅如此,随着国与国之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全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越来越难以排除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国所采取的单边行动也都会程度不等地影响到其他国家。因此,维护各国独立自主的表达权,有助于调动各国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破解各种难题的强大合力。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积极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主张“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13]

(二)平等正义理念的实现

1.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正义原则能否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取决于国家的具体实践。这是因为国家权利的维护,本质上只能通过国家的自主行动才能完成。鉴于国际社会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对国家对外行为的法律约束和道义要求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一些大国或地区强国就很有可能借“维护正义”“保护人权”“履行国际责任”“恢复和平”之名,对弱小国家实施干涉行为。而这种干涉行为的实施手段和最终结果往往与干涉实施者最初宣称的目的南辕北辙,通常导致对干涉对象国的整体伤害,真正承受伤害后果的恰恰是干涉实施者声称要“保护”的对象国民众,维护正义实际上变成了损害正义。

作为国际社会中的负责任大国,当代中国把“国家间相互尊重”视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国际交往原则。这既是对一种符合国际正义标准的国际秩序观的阐释,[14]也是对作为主要国际行为体的国家所应遵循的对外行为规范的倡导。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由于没有“在确定和实施法律、规定战争的正义与不正义标准、国际干涉的前提条件和合理方式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足够广泛和具体的共识”[15],因此,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国家间采取沟通与磋商的和平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对话协商,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内在基础,也是国家应遵循的基本国际行为准则,更是实现国际平等正义的有效途径。

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具有多重含义。它是一国将他国置于平等位置上,并给予必要的宽容和体谅,而不是一国对他国居高临下、指手画脚,或抱持宗主国、施恩者的心态。每一个国家都是世界历史发展的组成部分,都有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每一个国家的形成,都是生活在其领土上的人民历经艰辛、接续奋斗的结果,都联结着该国人民的情感与认同。因此,“各国的事情,一定要尊重各国的党、各国的人民,由他们自己去寻找道路、去探索,去解决问题”[16]。“中国处理国际事务从来都不强加于人。第三世界国家用什么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从来不干预。”[17]简言之,“相互尊重”,就是对各国人民真实意愿和合法利益的尊重。中国主张:“互相尊重首先必须不侵犯人家主权,不侵占人家领土,不干涉人家内政,不对别人进行侵略。”[18]具体体现为,尊重他国的独立和主权,尊重他国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尊重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尊重他国为维护本国国内的稳定和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尊重他国在国际事务上所发表的意见、所采取的立场和态度,尊重他国的利益诉求。

相互尊重,是国家间开展正常交流、获得真正友谊的基础。周恩来指出,“互相尊重不能解释为一方可以为所欲为,要人家尊重,因为这样就妨碍了另一方”[19]。一国在国际交往中不尊重他国,或仗势欺人、以强凌弱;或以本国标准对他国肆意评价、非法干涉、恩赐教化。这些态度和做法是任何一个有尊严感的国家都无法忍受的;即使后者迫于实力差距或国际形势而忍让依从,但这种不平等的国家关系终究无法长久维持,其所激发的是只能是弱势一方的敌视、仇恨心理和报复行为。唯有相互尊重,国家之间才能够开展正常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厚植友谊。

相互尊重,也是国家间发展合作、实现共赢的必要条件。江泽民指出:“相互了解,是发展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前提。惟有相互了解,才能增进信任、加强合作。”[20]假如国家之间缺乏起码的相互尊重,彼此轻视、敌对,发展合作、实现共赢也就无从谈起。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挑战的不断增多、国内或地区危机的不断外溢,使得当代国际政治空前复杂多变,从而愈益需要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以负责任的精神同舟共济、协调行动。而要实现这种合作,牵涉到各个国家不同的承受能力、利益诉求、内外制度约束等问题,这就要求国家之间能够建立起最基本的互信,为此,必须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够增进了解、减少分歧、扩大共识、寻找到共同利益的交汇点。[21]

2.国家之间应当相互信任

《庄子·内篇·人间世》谓:“凡交,近则必相靡以信,远则必忠之以言。”胡锦涛也指出:“人与人要成为朋友,前提是互信;国与国关系要稳定,基础也在于互信。”[22]细察当代中国外交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国家不分强弱一概平等,强国无权干涉弱国内政,国际争端的唯一合理解决办法在于平等协商,而非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强权政治。这就是当今中国政府主张或赞同的国际政治的根本规范,也是当今中国国际伦理的核心内容。”[23]这样一种国际规范或国际伦理,实际上就是对建立相互信任的国际关系的期望和努力。区别于本质上违背平等正义的国际政治旧秩序及事实上为等级制的传统国际关系,国际政治新秩序不应当建立在实力原则的基础上,靠拳头说话,以力量排序,而应当建立在主权真正平等的基础上;新型国际关系不应当是国与国之间尔虞我诈的关系,而应当是彼此间真诚互信的关系。相互信任既是国家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的交往行为、实现有效合作的基础,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本质要求。

3.国家之间应当和平相处

和平共处是当代中国外交的长期主张,它具体化为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邓小平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我们向国际社会推荐这些原则来指导国际关系。”[24]习近平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25]和平共处既应当体现在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也应当体现在大国与大国、强国与强国、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还应当体现在小国与小国、弱国与弱国、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意在友好合作而非结盟对抗,强调发展双边关系而非针对任何第三方。当代中国大力倡导加强南北对话,改善南北关系,促进南南合作,实现共同发展,这些都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切实践履。“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26]

4.国家之间应当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彼此的分歧与争端

无论是从历史角度还是现实角度看,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无法避免,解决分歧和争端所遵循的原则,是能否体现国际正义特别是平等、尊重、信任等理念的重要指标。中国一贯主张,“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协商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维护和平的正确途径”[27]。此外,一国践履尊重他国的对外行为准则,意味着该国将本国视为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既不高人一等,也不低人一头,能够给予他国以最基本的体谅和谦让;对于国际社会而言,这种行为能够增加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减少产生排斥与敌视的可能;能够增加国与国之间的信任与理解,降低形成疑虑与偏见的几率;能够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对话与协商,消除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总之,国家践履平等正义理念,正视彼此间的差异、分歧和争端,能够促进国家之间求同存异、和平共处,扩大利益交汇点,提升合作水平,从而使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良好国际环境成为可能。

二、公平正义: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正义理念

国家发展与经济繁荣,是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追求的两大目标,也是当代中国外交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两大追求。江泽民曾指出:“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经济要繁荣,生活要提高,已成为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28]在当今世界,发展始终是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它攸关世界的前途与命运,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中国主张,为了实现国家的持续发展、世界的共同繁荣,必须不断改善国际经济环境,努力减少南北差距,形成良性竞争的国际经济格局,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秩序以互谅互让、诚实守信为要求,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为目标。

(一)公平正义的含义

公平正义是平等正义在国际规范领域的合理化延伸,具体体现为平等互利原则。作为整个国际秩序的基础,国际经济秩序只有符合公平正义,才能够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维持国际政治秩序的和平与稳定。当然,由于国家领土有大有小、经济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国家实力有强有弱,因此在权利和义务分配上一味追求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其结果可能是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恶性竞争,从而产生更大程度的“不平等”。所以,强调建立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意味着在国家政治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确立互利互惠的经济目标。

公平正义理念的作用,主要是规约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应当建立在参与者政治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国客观上的强弱、贫富差别,合理顾及各国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提供可参与的公平机会与有差别的公平待遇,从而为所有的国家行为体都提供维护本国权益、实现发展进步的机会。考虑到过去几百年的历史中,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掠夺性地利用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同时造成了现有的不平等状况和生态环境的事实,在解决世界经济发展难题、应对全球问题挑战方面,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重要责任,为改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主发展付出更多努力。因此,中国强调:“我们支持国际社会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改善民生,缩小南北差距。”[29]

倡导公平正义理念,并不是要求发达国家牺牲本国利益向发展中国家做“奉献”。事实上,果真如此的话,那么非但不能够真正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发展难题,更是违反了“相互尊重”这一基本的国际行为准则;既轻视了发展中国家实现自力更生发展的意愿与能力,也伤害了发展中国家十分看重的国家尊严,因而并不会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中国主张,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达成员以经济技术优势帮助发展中成员而不损害他们的利益”,方能“既为发达成员、也为发展中成员创造更多的合作机遇”。[30]

倡导公平正义理念,与当今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公正、不合理的现状是相对应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公正、不合理,从制度上限制了国家间经济交往的规模和水平,特别是损害了总体上处于劣势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使南北差距得以持续存在并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基于公平正义,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当有利于国家间平等的经济交往,而不是维系“中心—外围”式的剥削与被剥削的依附关系;应当有利于发达国家制度化、规模化地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发展能力,自主开展经济活动,提升本国经济实力,而不是实施附加各种条件的所谓“援助”,或胁迫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活动中依附于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必须明确,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不能摆脱贫困落后的状态,不能摆脱受人宰制的依附地位,它们自身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世界和平也会缺乏坚实基础。因此,制定国际经济规范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理念,有利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维护共同但有差别的国家利益,履行共同但有差别的国际责任,以实现人类不同群体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目标。

(二)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

1.国家在经济交往中要互谅互让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互谅互让,是对国家行为体践履公平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的嵌入仅仅保证了国际规范逻辑上的公正性,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遵守国际规范、将公平正义的实质体现出来,则需要各国不断努力。互谅互让既是促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际经济规范中得以体现的国家对外行为准则,也是国家间经济交往得以持续进行的重要保障,还是维系国际社会基本稳定、保持国际经济平稳发展的关键因素。邓小平指出:“我们深信,国家之间、人民之间的合作和友谊,只能建立在真诚、谅解、尊重各自地位和立场的基础上;虚伪、言行不一、抛弃原则,甚至出卖灵魂,是不可能得到尊重和信任的,更不可能得到友谊的。”[31]世界各国拥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具有不同的历史经验,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它们各有优长,也各有短板,因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存在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对的利益诉求是正常的。只有互谅互让,才有可能形成更多的利益汇合点,甚至是建立利益共同体。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互谅互让,有助于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是国际经济交往的伴生物,有司法解决、调节解决和仲裁解决三种方式。中国认为,无论何种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办法无非是双方相互让步”[32],“我们提出解决国际争端,都照顾到对方,讲‘一揽子解决’就是照顾到对方”[33]。中国主张,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要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和未来发展统筹起来考虑,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最大限度地展现诚意、善意、智慧、耐心,只有这样,才能够改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并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创造条件。反之,如果一国试图凭借一己之力或某种优势,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追逐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考虑相关方的利益诉求、能力限制,或者动辄采取恐吓、制裁、遏制、威慑等非常手段,或者在国际经济危机中采取以邻为壑、杀鸡取卵等不道德做法,则必然形成国家之间互不相让甚至是相互对抗的紧张局面,进一步强化以强凌弱、以富压贫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阻碍人类在经济领域的整体进步。

2.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必须诚实守信

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诚实守信,意味着它必须为本国所发表的声明、所签署的协定、所作出的承诺负责。只有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遵守公认的国际规范,自我约束、自我节制、诚实守信,才能够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并促进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否则,各国视国际规范为无物,言而无信、出尔反尔,不承认已经发表的声明,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协定,不兑现已经作出的承诺,势必导致彼此间疑惧丛生,产生“自我实现的预言”现象,恶化国际经济环境,甚至危及国际政治环境的稳定。

倡导诚实守信,是对国家对外经济交往行为的基本要求,是“相互尊重”这一国家对外行为准则的延伸,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公平正义理念的具体体现。一国如果做不到诚实守信,就会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失去信誉,其践履公平正义理念的说辞就只能是让人厌倦的夸夸其谈,其国际形象也会因此一落千丈。

3.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当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为目标

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相互依存不断加深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任何一个国家长期的落后与贫困都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发生的经济混乱或崩溃,都有可能威胁到其他国家的生存与稳定。因此,每一个国家都不能不关注国际经济环境与他国的发展状况。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那种无视外部环境、无视他国利益诉求与合理关切的对外行为方式,最终将导致本国利益受到损害。中国坚持认为,为了实现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各国应共同努力维护开放包容、增长联动、利益融合的世界经济;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真正认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带效应,在竞争中求合作,在合作中求共赢。“各国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共同优化全球经济资源配置,完善全球产业布局,建设利益共享的全球价值链,培育普惠各方的全球大市场,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34]

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也是判断国家间合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尺。只有使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都能程度不等地获利,才能在国际关系中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从另一个角度讲,在国际经济交往真正实现互利共赢,也是国际合作持续进行的重要保障。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零和博弈”,是不能够使双方甚至多方持续采取合作行为的。[35]毛泽东曾指出:“无论是人与人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都必须是互利的,而不能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五项原则之一就是平等互利。”“合作不能对任何一方有害,否则就不能持久,一定会破裂。”[36]周恩来也指出:“彼此相处要平等对待,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不应该要求特权。在进行贸易和经济合作的时候要互利,而不是只有利于一方。”[37]习近平则强调,“我们要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精神……建立合作而非对立的关系,倡导开放而非封闭的理念,寻求共赢而非零和的结果,实现一体化而非碎片化的目标。”[38]国家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开展互利共赢的有效合作,就必须尊重他方的利益和合理关切,既看到各国拥有的不同优势与潜力,也看到各国可能存在的限制和难处,互谅互让、协商对话、履行承诺、诚实守信。

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还是衡量国际经济秩序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尺度。当代中国领导人反复强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当扩大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促进双边、区域乃至全球范围的合作,推动各国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为此,“大国要扶持小国,富国要支援穷国,各国要互相帮助,共同把握机遇,共同应对挑战,努力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成员”[39]。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告诫发达国家的政治家、企业家,“看得远些广些,有利于我们之间的合作”[40]。“远些广些”,一是指要把眼光放在长期收益,而不是过分关注短期效益;二是指要放在广阔空间上,而不是汲汲于一城一池的得失。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不是一锤子买卖,要充分考虑到可持续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互利共赢;同时,国家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现实,因而要求共同发展。周恩来曾指出,世界各国“总是要互相需求”,因而要有友好来往,而这种友好来往必须“要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41]。以互利为基础的国家间经济关系,必须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那种以“援助”之名而行对他国——主要是中小国家和贫穷国家——进行控制或索要特权的行为,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中国反复强调:“一切援助都是相互支持的,都应该完全符合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决不允许利用援助进行控制、掠夺、干涉甚至颠覆。”[42]在对外援助方面,“只要是中方做出的承诺,就一定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43]

三、多元正义:中国在国际文化领域的正义理念

包容与互鉴,是当代中国外交在国际文化领域的两大追求。这两大追求本身潜含着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和尊重。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复杂共同体,当代中国无论在历史传统上,还是在现实要求上,都必然尊重文化多样性。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上充满了“和而不同”的丰富表述,并因此构成了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质。当代中国外交决策者继承了这一伟大的思想传统,并不断发扬光大,赋予时代新内涵。中国主张,在国际文化领域,应当尊重多样性,树立文化自信,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对话,择善而从,兼收并蓄。换言之,就是应当以多元正义为前提,以对自身文化的自尊和自信为基础,以对其他文化的尊重为要求,以实现文化间的交流互鉴为目标。

(一)多元正义的含义

多元正义,就是承认世界是多元而非一元的,各种存在——无论是物质性存在,还是精神性存在——均具有独特性和独特价值,各种存在之间的互动特别是精神性存在之间的互动,有可能实现最大的善。践履多元正义理念,可以实现由国际社会由分配正义向均衡正义的跃升。在这一意义上,多元正义也是对平等正义的深化和具体化。

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多元正义理念在国际文化领域的基本要求。文化具有多样性是一种可以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它与自然界中的物种具有多样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也与自然界中物种多样性带给人类的福祉相类似。当今世界,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6000多种语言。正是不同民族、不同肤色的人们,在不同历史进程中、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社会制度里的不懈努力的聚集,才创造出丰富多彩、极具生机的世界;也正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交流、互鉴、融合,才绘成了人类文化绚丽多姿的宏大画卷。

当代中国外交决策者在国际文化领域始终奉行多元主义观念。这集中体现在对“求同存异”这一重要范畴的表述中。作为当代中国外交的开创者,周恩来反复强调:“世界各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都各有不同,很难一致起来,我们要找共同点。把不同的保留,不发展争论。”[44]这里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周恩来本人也因力推求同存异的观点而享誉国际外交界。[45]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文化“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人对于国际文化领域不平等现象的感受愈加真切和深刻,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决心更加坚定,相关主张也更加系统精准。2002年,江泽民在出访美国期间指出,“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2003年7月,在出访英国期间,他又进一步指出:“各国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46]2007年,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的总原则。[47]2014年9月,习近平明确提出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四项原则:一要维护世界文明多样性,二要尊重各国各民族文明,三要正确进行文明学习借鉴,四要科学对待文化传统。[48]

中国在国际文化领域倡导多元正义理念,与该领域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有关。一些先发现代化国家,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与军事实力,推行文化霸权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刻意抬高本国文化的价值,肆意贬低其他文化的价值。一些秉持文化中心主义理念的学者,甚至把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同质化、文化支配乃至文化帝国主义等不正常现象,说成是一种人类的文化宿命。[49]国际文化领域的不平等,实际上折射的是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反映的是各国在政治影响力和经济实力两大方面的差异。这两种不平等和差异已经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产生消极影响,也对致力于实现国际文化领域平等的国际组织构成威胁。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全球性对话之所以影响有限,与当今国际权力结构状况直接相关。美国和英国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同时,也撤走了它们对该组织的经济援助,而这种援助一度占到该组织收入的1/4。

(二)多元正义理念的实现

1.国家应当对自身文化保持自尊和自信

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如果没有自尊,就不可能形成“他尊”,也不可能有自信。换句话说,个体的自尊和自信是互为因果关系的。在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的国际文化关系领域,情况同样如此。一国只有对自身文化保持自尊和自信,即对自身文化的价值予以充分肯定、积极践履,并对自身文化的生命力持有坚定信心,才有可能以平等姿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并赢得其他文化体的尊重;才有可能以包容心态与其他文化体进行互鉴,并从中获得有益的营养。经历5000多年漫长历史变迁的中国拥有辉煌灿烂的文化,它是中华民族最高层次精神追求的积淀,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并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富养分。中国文化在对外交往中有过辉煌的历史成就,它的远播世界,特别是其他文化的先后传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互激荡,均对中国文化成长具有非凡意义。就此而言,中国文化既是在中国大地上自然生长起来的,也是在同其他文化的交流互鉴中逐步发展成熟的。近代以来,国家的积贫积弱,欧风美雨的几番冲撞,一度使中国人的文化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重创,文化自卑心态一度流行。1949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空前提升,随之而来的,是文化自尊心逐步恢复、文化自信心逐步增强。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要树立“文化自信”,并将这一自信视为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的基础。他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50]他强调,要加强提炼和阐述,拓展对外传播平台和载体,把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贯穿于对外交流和传播的方方面面;要把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优秀传统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51]

一国对自身文化的自尊和自信,本质上不同于文化中心主义。文化中心主义是一种对自身文化的过度偏爱和过分推崇,是一种不正常的文化心理。它通常是将本国文化看成是世界上最好的,是优于其他任何文化的,并且以本国文化为唯一尺度,衡量和评判其他文化的优劣,进而敌视、贬损那些自己不认可、不熟悉的文化,并采取具有鲜明“文化暴力”[52]特征的诸种做法。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中心主义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在认识论上属于具有排他性、独断性特征的一元论范畴。实际上,各种文化并没有优劣之分,而只有特色之别;世界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十全十美的文化,也不存在一无是处的文化。那种试图以单一文化独霸天下的做法,早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人类不同群体在文化上的差异,并不能构成歧视和压迫的理由。马里前总统阿尔法·奥玛·克奈尔就曾指出:“只要某个文明利用自然和历史的馈赠,对其他文明进行政治、精神和道德上的压迫,人类就没有和平可言:否定人类文化差异就是否定人类的尊严。”[53]

2.国家应当尊重其他国家的文化形态

为此,必须首先承认文化多样性这一客观事实。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当代中国领导人的一种优良传统。比如,1954年10月,毛泽东在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的谈话中,引用了中国先哲孟子的“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的名言,并指出“世界的多样性是世界的实况”,“马克思主义也是承认事物的多样性的,这是同形而上学不同的地方”。[54]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对文化多样性也都有过深刻论述,并呈现出连续性、发展性的特点。[55]2014年,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演讲中,从历史角度扼要阐述了文明[56]多样性的特点。他指出:“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发展了多姿多彩的文明。从茹毛饮血到田园农耕,从工业革命到信息社会,构成了波澜壮阔的文明图谱,书写了激荡人心的文明华章。”[57]2015年,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又更为具体也更有针对性地指出:“在漫长历史长河中,如亚洲的黄河和长江流域、印度河和恒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以及东南亚等地区孕育了众多古老文明,彼此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天的亚洲,多样性的特点仍十分突出,不同文明、不同民族、不同宗教汇聚交融,共同组成多彩多姿的亚洲大家庭。”[58]中国领导人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既源于深邃的历史经验和对当今世界的深入观察,本质上也是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在国际文化领域的体现。

3.国家应当推动国际文化领域的交流互鉴

承认文化多样性是一回事,尊重文化多样性则是另外一回事。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比如,塞缪尔·亨廷顿虽然承认文化的多样性,这从其对文明的分类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来,但他所得出的结论却是饱受争议的“文明冲突论”[59]。当代中国领导人一方面承认文化多样性,另一方面主张各种文化要包容互鉴,倡导在国际文化领域中不仅要“各美其美”,而且要“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反对“文明冲突论”。2013年至今,习近平在多国的演讲中阐述了文化交流互鉴的重要性。比如,2013年9月,习近平在雅加达谈到中国与东盟关系的时候,对东亚地区充满多样性的特点和多种文明并存、融合与演进的状况予以高度肯定,认为这一特点和这种状况“为中国和东盟国家人民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促进提供了重要文化基础”[60]

推动文化交流互鉴,有助于包容心态的形成和学习习惯的建立。如前所述,文化差异是一种客观事实。对于这种差异,首先要做到包容,没有包容,而是唯吾独尊,或者持一种“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理念,将其他文化视为异端或仇恨对象,不同文化体之间就很难做到和平共处、和谐共生。其次要相互学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交流互鉴”。任何一种文化,都要以平等、谦逊的态度,去了解其他文化的特点、真谛和优长。否则,难以参透其他文化的奥妙,也会丧失在比较中获得收益的机会。从人类历史上看,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鉴,可以丰富人类文明的整体色彩,让生活在各种文化体中的人民享受更为丰富的精神生活,开创更有选择的未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习近平倡议:“要促进不同文明不同发展模式交流对话,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交流互鉴中共同发展,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61]

推动文化的交流互鉴应当采取切实行动。马克思曾言:“一步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62]尊重文化多样性、推动文化的交流互鉴,最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当代中国外交堪称这方面的典范。一方面,中国积极、持续地发出各种倡议、提出各种主张。比如,在国内层面,习近平要求完善人文交流机制,创新人文交流方式,综合运用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多种方式,积极向外部世界展示中国文化的魅力,做到“以理服人、以文服人、以德服人”[63]。在国际层面,习近平倡议召开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加强青少年、民间团体、地方、媒体等各界交流,打造智库交流合作网络,以让亚洲人民享受更富内涵的精神生活,让地区发展合作更加活力四射[64];倡议中欧建设“文明共荣之桥”,把中欧两大文明连接起来,以“促进人类各种文明之花竞相绽放”[65];呼吁“中拉要加强文明对话和文化交流……成为不同文明和谐共处、相互促进的典范”[66];重申“中国将继续毫不动摇支持阿拉伯国家维护民族文化传统,反对一切针对特定民族和宗教的歧视和偏见”,建议中阿双方“一道努力,倡导文明宽容,防止极端势力和思想在不同文明之间制造断层线”[67]。另一方面,中国做了大量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的工作。比如,2000年,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正式成立;2012年,国务院批复《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发展规划(2012—2020)》,计划到2020年在海外建成50个中国文化中心;2013年,海外文化建设管理中心建立。此外,中国还与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举办文化交流年。截至2015年底,已有137个国家设立502所孔子学院和1013个孔子课堂,全球注册学员达140万人,网络孔子学院学员达50万人。[68]总之,中国切实有效的行动,使得中外文化交流互鉴的新局面已经形成,中国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也已在更高水平上进行。

四、结语

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在中国关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相关主张和倡议上有着十分具体的体现。在本体论层次上,它以国家行为体为出发点,其对国际社会权利和利益分配原则和方式的关注,最终立足于国家间关系和国家对外行为原则的基础上。在认识论层次上,它所倡导的开放包容和求同存异,体现了对国家共同性的接纳、国家间沟通可能性的认可以及中国特有的“贵和尚中”传统的继承。在方法论层面上,它重视国家行为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强调国际社会的权益分配问题要靠各国协商对话、和平解决。

中国对平等正义理念的倡导和坚持,源于维护本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考量,以及对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人类共同利益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认知。在当今世界,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以大国主导为基本特征的国际政治旧秩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及各种形式的“新干涉主义”行为在国际关系中依然存在,并威胁着全球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中国坚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彼此间的交往都应当是平等的,反对以大欺小、以富压贫、以强凌弱的非正义国际关系;主张“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69]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这些主张和倡议,有助于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有助于巩固平等的国家间关系,有助于建立共享尊严和安全保障的国际政治新秩序。

中国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倡导和坚持,源于对自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定位,以及对本国发展与其他国家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认知。在当今世界,旧的殖民体系虽已土崩瓦解,但其对国际经济秩序的消极影响犹在,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然十分严重。中国主张“促进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建立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国际贸易体系”“加强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70]使发展成果惠及各国人民,实现各国合作共赢。“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71]这些主张和倡议有助于改善国际经济环境,特别是提升发展中国家自主发展的能力,有助于建立公平合理、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助于构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中国对多元正义理念的倡导和坚持,源于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的定位,以及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本国文化与其他文化必然存在的相互激荡的认知。在当代世界,文化多样性是一种客观事实,但尊重这种多样性的实践却并不令人满意。中国主张充分“尊重各国文明的多样性”,不歧视和贬低任何一种文明;“鼓励各种文明在对话交流中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而不应当相互隔绝、相互排斥;倡导各种文明在相互包容、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而不应当强求一律、强加于人。中国倡议,“对待不同文明,我们需要比天空更宽广的胸怀。”[72]这些主张和倡议,有助于形成平等交流、包容互鉴的国际文化关系,有助于推动人类文明的整体进步。

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除了在一般意义上对“平等”“公平”“多元”等基本内涵进行规范性阐述外,其对符合国际正义标准的国际秩序、国际规范、国际伦理的理想描述,特别是对于国家对外行为方式的道义性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古老的中国文化中所蕴含的积极处世之道与当今世界的迫切需求的对接,它为国际关系领域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是中国对人类社会做出的新贡献。

未来,关于当代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的研究应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问题展开:一是进一步厘清各种国际正义理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各种国际正义理念所处的层次,以实现诸种理念自洽基础上的整体化。二是对其他国家的国际正义理念进行更为系统深入的探讨,并展开更加广泛的比较研究,在更深厚的学理基础上发展中国的国际正义理念。三是对中国在国际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正义难题进行理论上的阐释,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四是将中国对国际正义理念的主张和倡议稳步转化为明确、可行的制度设计,为改造既有国际制度、创立新的国际制度,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注释】

[1]王存刚,同济大学中国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2]余潇枫:《“和合主义”:中国外交的伦理价值取向》,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21—24页。(https://www.daowen.com)

[3]时殷弘:《中西伦理传统与当代国际干涉》,载《学术界》2000年第4期,第63—75页;时殷弘:《民族伦理传统与中国的国际伦理观》,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19—20页;牛军:《中国外交伦理的历史参照与思想资源》,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29—31页。

[4]唐建文:《周恩来外交伦理思想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傅菊辉、杨小虎:《论江泽民和胡锦涛的国际关系伦理思想》,载《理论学刊》2007年第5期,第9—13页。

[5]黄金辉、忠毅:《当代国际关系伦理视域中的和谐世界外交理念分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62—65页;胡莹:《和谐正义的新国际政治伦理观》,载《理论探索》2009年第2期,第18—21页;马坤、陈晓兵:《“和平—安全—正义”:三阶外交理论的历史价值探析》,载《求实》2004年第9期,第75—78页。

[6]周桂银:《中国、美国与国际伦理——对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的一项比较研究(1991—1999)》,载《国际政治研究》2003年第4期,第36—45页;周桂银:《中国、美国与战争伦理——对朝鲜战争“正义性”的一种比较分析》,载《国际观察》2004年第2期,第58—64页。

[7]李洪才、杨光海:《亚洲安全观的依据、来源和实施途径》,载《和平与发展》2015年第2期,第15—26页;左高山:《和谐世界理念:一种新的政治伦理》,载《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2期,第19—21页;郑必坚:《关于中国战略和“利益汇合点”、“利益共同体”问题的几点思考》,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年第1期,第1—3页;阎学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与合作共赢的外交原则》,载《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1期,第6—14页;王毅:《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10日,第7版;王毅:《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载《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3期,第1—6页;门洪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中国的责任与担当》,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3期,第4—25页;陈须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在习近平外交思想中的地位和作用》,载《当代世界》2016年第7期,第8—11页。

[8]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政治学者完成的。

[9]1949年10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宣布:“凡愿意遵守平等、互利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人民画报社编:《解密外交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档案》,北京:人民画报社2006年版,第9页。

[10]邓小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在不同场合、用不同方式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11]邓小平:《结束严峻的中美关系要由美国采取主动》,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31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9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和平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14]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曾指出:“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邓小平:《中国永远不允许别国干涉内政》,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

[15]时殷弘、霍亚青:《国家主权、普遍道德和国际法——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载《欧洲》2000年第6期,第19页。

[16]邓小平:《改革开放政策稳定,中国大有希望》,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19页。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页。

[18]周恩来:《争取外援,但不依赖》,载《周恩来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80页。

[19]同上书,第181页。

[20]江泽民:《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合作》,载《江泽民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21]江泽民:《共同创造一个和平繁荣的新世纪》,载《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8页。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23]时殷弘:《民族伦理传统与中国的国际伦理观》,第19—20页。

[24]邓小平:《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83页。

[25]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629/c1024-25213364.html。

[26]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629/c1024-25213364.html。

[27]江泽民:《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安全观》,载《江泽民文选》(第二卷),第313页。

[28]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载《江泽民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2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7页。

[30]江泽民:《开展经济合作是亚太经合组织的使命》,载《江泽民文选》(第二卷),第79页。

[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第426页。

[32]邓小平:《增进中印友谊,加强南南合作》,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9页。

[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181页。

[34]习近平:《共同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36页。

[35]关于合作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精湛研究,可参见[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复杂性:基于参与者竞争与合作模型》,梁捷等译,梁捷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6]毛泽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推广到所有国家关系中去》,载《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176页。

[37]周恩来:《倡导在国际上建立和平共处相互监督的制度》,载《周恩来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80—181页。

[38]习近平:“发挥亚太引领作用,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第一阶段会议上关于全球经济形势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言”,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zyjh_611308/t1085418.shtml。

[3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11页。

[40]邓小平:《发展中日关系要看得远些》,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53页。

[41]周恩来:《同美国青年代表团的谈话》,载《周恩来外交文选》,第244页。

[42]周恩来:《在塞古·杜尔总统举行的文艺晚会上的讲话》,载《周恩来外交文选》,第394页。

[43]习近平:《永远做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07页。

[44]转引自叶自成:《新中国外交思想:从毛泽东到邓小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页。

[45]裴默农认为,求同存异是周恩来外交艺术的精华,外交哲学的核心。参见裴默农:《周恩来外交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396—397页。

[46]江泽民:《和而不同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载《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522、523页。

[47]“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_10.htm。

[48]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4/c_1112612018.htm。

[49][英]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冯建三译,郭英剑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701/c1024-28517259.html。

[51]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8—209页。

[52]“文化暴力”这一概念是由约翰·加尔通首创的,他将其定义为“文化中那些由宗教和意识、语言和艺术、实证科学和形式科学(逻辑、数学)所阐释的,能够用来证明或使得直接暴力或结构暴力合法化的各个方面,这些是我们生存的象征性领域”。[挪威]约翰·加尔通:《和平论》,陈祖洲等译,陈仲丹审校,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53]转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张玉国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54]毛泽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推广到所有国家关系中去》,第167页。

[55]比如,江泽民:《和而不同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5-09/16/content_3496858.htm。

[56]本文对文化和文明两个概念不做区分。

[57]习近平:《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58页。

[58]习近平:《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载《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2版。

[59][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修订版),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

[60]习近平:“共同谱写中印尼关系新篇章”,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e/ceegy/chn/rdwt/20130929/t1084834.htm。

[61]习近平:《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

[62][德]马克思:《给威廉·白拉克的信》,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页。

[63]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第209页。

[64]习近平:《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

[65]习近平:《在亚欧大陆架起一座友谊和合作之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83页。

[66]习近平:《推动中拉关系实现新的更大发展》,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11—312页。

[67]习近平:《弘扬丝路精神,深化中阿合作》,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15页。

[68]“新春贺词”,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http://www.hanban.edu.cn/article/2016-02/06/content_631215.htm。

[6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6页。

[7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647页。

[7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22546.htm。

[72]习近平:《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第2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