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  旅馆建筑

3.10.7 旅馆建筑

旅馆建筑设计应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障旅馆环境及疏散安全

1.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2.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3.客房室内净高要求:

1)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m。

3)卫生间及客房内过道净高不应低于2.1m。

4)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m。

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