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8  商店建筑

3.10.8 商店建筑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的规定。设计的审查重点是安全疏散和通风、卫生等基本环境条件。

1.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第3.3.3条)。

2.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4.1.6条):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营业部分自动扶梯设置要求(第4.1.8条):

1)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2)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做他用。

4.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开门直接相通。

5.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设施,饮食店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6.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7.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8.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置门槛(第5.2.3条)。

9.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第5.2.4条)。

10.大型百货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第5.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