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9 饮食建筑
2025年10月13日
3.10.9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的规定。重点审查总平面布置、卫生设施标准和厨房的合理布置。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时,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就餐者专用厕所应采取水冲式。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荤制作间的入口处应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通风排气设置要求(第3.3.7条):
1)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2)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6.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3.3.8条)。
7.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第3.3.11条)。
8.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第3.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