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0  图书馆建筑

3.10.10 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1999)的规定。重点审查图书馆的使用功能、环境要求和防火疏散。

1.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2.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3.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书库内不宜采用螺旋扶梯(第4.2.9条)。

4.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书库的提升设备在每层均应有层面显示装置(第4.2.10条)。

5.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第4.3.5条)。

6.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入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第4.3.15条)。

7.严寒及寒冷地区,其门厅应有防风沙的门斗(第4.5.2条)。

8.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第4.5.3条)。

9.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第4.5.5条)。

10.书库和非书资料库内应防止地面、墙身返潮,不得出现结露现象(第5.3.1条)。

11.书库和非书资料库的室外场地应排水通畅。室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穿过。屋面雨水排除应采用有组织外排法。并不得将水箱等蓄水设施直接放在其屋面上(第5.3.2条)。

12.建于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时,书库和非书资料库一层地面当不设架空层时,地面基层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第5.3.3条)。

13.书库的窗扇应能开启方便,并有防尘的密闭措施,严寒及多风沙地区应设双层窗和缓冲门(第5.4.3条)。

14.天然采光的书库、特藏库及其阅览室应选用防紫外线玻璃和采用遮阳措施,防止日光直射(第5.5.2条)。

15.图书馆应设安全防盗装置(第5.8.1条)。

16.陈列和贮藏珍贵文献资料的房间应能单独锁闭,并设自动报警装置(第5.8.2条)。

17.位于底层之重要部门的外门窗均应加防盗设施;当有外遮阳时,亦应做防盗处理;有地下室时,地下室的窗户及采光井应另加设防护设施(第5.8.4条)。

18.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6.1.2条)。

19.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第6.1.3条)。

20.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第6.2.3条)。

21.装裱、照相等业务用房不应与书库、非书资料库贴邻布置。书库内部不得设置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复印、图书整修、计算机机房等技术用房(第6.2.6条)。

22.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不含电梯)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第6.2.7条)。

23.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第6.4.1条)。

24.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宜在库门外邻近设置(第6.4.3条)。

25.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第6.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