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2 档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的规定。重点审查档案馆的使用功能、环境要求和防火疏散。
1.特级和甲级档案馆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乙级档案馆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第1.0.3条)。
2.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第4.1.4条)。
3.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第4.1.5条)。
4.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第4.2.2条)。
5.档案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15mm,并应设置密闭排水口(第4.2.5条)。
6.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第4.2.6条)。
7.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60m(第4.2.7条)。
8.中心控制室与其他用房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4.4.2条)。
9.消毒室设计要求:
1)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2)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消毒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10.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保温性能分级要求应比当地办公建筑的要求提高一级。
11.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第5.3.4条)。
12.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50m;室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第5.4.2条)。
13.档案库应防潮、防水。特藏库和无地下室的首层库房、地下库房应采取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地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第5.4.3条)。
14.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第5.7.4条)。
15.档案馆建筑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第5.8.1条)。
16.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第6.0.2条)。
17.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应临近档案库,并应设在防火门外;电梯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第6.0.3条)。
18.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第6.0.8条)。
19.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第6.0.9条)。
20.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第6.0.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