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3  剧场建筑

3.10.13 剧场建筑

剧场建筑设计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的规定。重点审查剧场的使用功能、环境要求和防火疏散。

1.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0.2条):

1)≤800座,通行宽度≥8m。

2)801~1200座,通行宽度≥12m。

3)>1201座时,通行宽度≥15m。

2.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0.3条):

1)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第3.0.9条)。

4.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第3.0.10条)。

5.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第5.3.1条)。

6.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第5.3.5条)。

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第5.3.7条)。

8.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第8.2.1条):

1)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9.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8.2.2条):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10.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地面以上2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第8.2.3条)。

11.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第8.2.5条)。

12.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第8.2.6条)。

13.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8.2.8条):

1)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2)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14.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第8.2.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