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5 体育建筑
体育建筑设计应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的规定。重点审查体育建筑的使用功能、环境要求和防火疏散。
1.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2.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第4.1.11条)。
3.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第4.2.4条)。
4.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设计要求(第4.3.8条):
(1)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1m,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
2)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1.1m(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0.9m(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5.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3)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采用无靠背座椅时不宜超过10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6.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第5.7.4条)。
7.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第5.7.5条):
1)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1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2)供入场式用的出入口,其宽度不宜小于跑道最窄处的宽度,高度不低于4m。
3)供团体操用的出入口,其数量和总宽度应满足大量人员的出入需要,在出入口附近设置相应的集散场地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8.综合体育馆比赛场地上空净高不应小于15.0m,专项用体育馆内场地上空净高应符合该专项的使用要求(第6.2.7条)。
9.跳水池及跳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第7.2.5条):
1)当跳水池与游泳比赛池合在一池并为群众使用时,在水深变换处应设分隔栏杆,以保证安全。
2)除1m跳台外,各种跳台的后面及两侧,必须用栏杆围住;栏杆最低高度应为1m,栏杆之间最小距离应为1.8m,栏杆距跳台前端应为0.8m,并安装在跳台外面;应有楼梯到达各层跳台,通向10m跳台的楼梯应设若干休息平台。跳台结构应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能。
10.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第8.1.3条):
1)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2)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位于地下室的训练用房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
11.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0h。
2)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12.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第8.2.3条):
1)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
13.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第8.2.4条):
1)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2)穿越休息厅或前厅时,厅内陈设物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的通畅。
3)当疏散走道有高差变化时宜做坡道。当设置台阶时应有明显标志和采光照明。疏散通道上的大台阶应设便于人员分流的护栏。
4)疏散走道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4.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第8.2.5条):
1)踏步深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楼梯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m,转折楼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2m。
2)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