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6  综合医院建筑

3.10.16 综合医院建筑

综合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1988)的规定,重点保证:方便救死扶伤,保证病人安全;预防传染,防止疾病蔓延;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三大职能的要求。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2条)。

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4条)。

3.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6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3.1.8条)。

4.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2.2.7条)。

5.建筑物出入口设计要求(第3.1.2条):

1)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2)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6.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

7.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5条)。

8.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9.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

10.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3.4.4条)。

11.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

12.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

1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14.对放射科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

15.核医学科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第3.8.1条)。

16.核医学实验室设计要求(第3.8.2条):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17.核医学科的γ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18.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1条)

19.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

20.病房部分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第4.0.3条)。

21.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应符合以下要求(第4.0.4条):

1)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2)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3)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