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之辩”的历史进程与脉络
对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的“德法之辩”历史进程进行的考察和阐释,旨在通过对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之历史进程与脉络在宏观层面上的梳理,以此来透视这一历史进程及其脉络背后的文化要素、指导原则及其核心内容,以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进程之中的“必然性”规律与主题。因此,本章在本书中的地位则是为其他章节奠定阐述的基本事实基础,开掘出必要的阐述之时空维度,从而为“德法之辩”命题之下的其他问题展开提供必要的时间轴与问题域。
在进行“德法之辩”的历史进程与脉络梳理之前,需要就其进程之中的价值目标及其生成要素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以此来确立进程与脉络划分的基本原理。
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关系,无论如何演变,始终围绕着一定的价值目标与主题。在中国传统文化模式之下,形成了“重家庭、尚孝行、求稳定”的生活价值目标,“人伦之情理”则成为了包含法律在内的所有行为规则理应彰显的精神实质。所以,学界关于“德法之辩”阶段划分的研究成果无论采取何种阐述方式以及划分形式,始终以“法律的伦理化、道德法律化、礼法融合或引礼入法”作为基本思想主导元素,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的历史流变与脉络实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伦理化或者礼法融合”的历史进程。此进程之中,“德法之辩”的历史流变与脉络大致经历了“孕育、发展与成熟”三个时期,即先秦时期的孕育与发端、汉唐时期的发展以及宋明时期的成熟。
鉴于中国传统社会伦理思想所经历的“孕育、发展与成熟”三个时期,那么,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轨迹也必然呈现出与之相适应的四个历史阶段——初始、强化、稳定与转型。即从“以神为本的绝对主宰”到“以人为本的模糊混存”之初始阶段;从“以人为本的模糊混存”到“奠定道德法律化的基本模式”之发展阶段;从“道德法律化[1]的奠基阶段”到“道德法律化的全面深化并趋于成熟与稳定阶段”,其后便进入了宋元明清的法律道德化[2]阶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走向了一种“异化”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