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德法之辩”的初始阶段
从三代至春秋战国,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思想经历了从“神”到“人”的艰难历史性跨越,所以,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演变必然反映这一历史跨越。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们可以将“德法之变”的历史演变定位于从“以神为本的绝对主宰”到“以人为本的模糊混存”之初始阶段。结合这一历史时期的伦理思想的特质,则可以将“德法之辩”的历史演变形态详细地分为以下三个历史时期:一是夏商时期的“法律与道德混同于同于天与神的形态”;二是周代的“由礼(道德)统法形态”;三是“春秋战国——法律与道德的并存形态”。在前述三大具体历史时期之中,各个时期通过“德法之辩”命题都呈现出了不同的社会价值主题。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秩序的重构所催生出的道德与法律二者并存的关系更是为其后开掘出了“德法之辩”命题的基本方向、价值主题与法律制度的建构模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