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以礼(道德)统法
周革殷命,以德配天,修正“君权神授”的“天命观”,提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君权神授”观念。尤其是“周公制礼”更是开启了“以人为主”主动构建社会和国家秩序维护机制的历史先河。如何构建?如何“以德配天”?在不僭越“天命”的前提下,这就需要君主以“德”来承接“天命”。因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3]所以“王其德之用,祁天承命”。[4]为此,周之君主就需要“明德修身”。可见,在“以德配天”的思想引导下,以“王德”、“君德”为主要的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已经逐步构建成形,虽仍蕴含着“天”等神灵的内容,但是已经“以人为主”了。所以,在周代之时,以“礼”为统摄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规范——已经渐趋成形。
就法律而言,此时仍然孕育在道德习惯之中。即便是“明德慎罚”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只不过是“以德配天”及其“敬天保民”思想观念的另类表现而已。不过,周代的“明德慎罚”法律适用原则却有意识地摒弃殷商时代的“滥施淫威与刑罚无度”,而慎用刑罚,以德为主,这仍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客观而言,“明德慎罚”思想观念的提出却昭示着“刑之用”乃为“德之教”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这也就基本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德主刑辅”法律适用指导思想的基本模式与价值追求。(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在周代之时,在“以德配天”治国基本思想的指导之下所倡导的“明德慎罚”原则,便可以清楚地昭示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那就是“道德为体,法律(刑)为用”的基本样态,呈现的则是“由礼(道德)统法”的历史画卷。
周室衰微后,在“礼乐罚征自天子君出”的时代转为“礼乐罚征由诸侯定”的春秋战国时期,不仅打破了既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格局,而且一切既定的社会秩序被解构重塑,从此,中国的历史进入了“轴心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