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主权
2026年07月27日
一、婚姻自主权
在婚配嫁娶上,男性子女都无法享有自由的选择权利,因此,更无须说从属于男性的女子,哪怕是帝王将相的“千金”也概莫能外,有时候,这些“金枝玉叶”甚至会成为政治斗争与国家利益的“牺牲品”,远嫁边塞。所以,女性在婚姻上,从婚姻关系的缔结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夫妻关系的解除上,她们均不能自主选择。在婚姻关系缔结上,她们如同男性一样不能自我决定,完全听命于父母,但是,男性可以迎娶“三妻四妾”,而她们却只能“从一而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们在“男尊女卑”社会氛围与礼制的束缚和压迫下,成为了男性的私有财产,可以任由处置;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她们只要有“七出”[23]情形之一,一纸休书便将她们“扫地出门”,从此,只能低头做人,几乎没有抬头之日。另外,“义绝”[24]也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但是,那也是维护夫权的一道砝码而已。哪怕是有所谓的“三不去”[25]作为她们拒绝被休的“护身符”,但是那也只不过是维护伦理纲常的代名词而已,根本与她们的自由与权利关联不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