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主体地位与自由

二、人身主体地位与自由

女性未出嫁之前,与男性子女一样受制于父母家长的管教,更何况她们受制于“妇道”等礼教的约束,尤其是到了婚嫁年龄之后,大多深处闺中,毫无自由可言。出嫁之后,更是从属于夫君,凡事皆受制于丈夫。哪怕是丈夫触犯了法律,妻子也得要招受处罚。汉律规定,(夫)诛死,妻子徙边。[26](https://www.daowen.com)

可见,妻子在夫家中的地位如同卑幼,因此,她们则被要求遵守与子孙同样的义务。所以,如果妻子告发丈夫则与卑幼告其尊长一样治罪。唐宋律处徒刑两年,明清则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另外,对于夫妻相殴杀亦按照尊卑相犯的原理处理。[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