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2026年07月27日
三、小结
特殊的社会结构形成了特殊的社会关系,特殊的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家长权”的特殊内容。那么,法律作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维护手段则必须以此为自身行为规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和彰显的对象,所以,国家在构造维护和调控社会秩序方式之时,对于上述“家长权”的各要素或直接采纳[17],或适度限制与默许[18],或改造与强化[19],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是,皆反映出“道德法律化”模式下的法律制度构造特色与基本进路,而且在这一模式下所构造的法律制度体系可谓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系统中的“主流”。因为“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20](https://www.daowen.com)
在维护“父为子纲”的宗法主义社会结构与关系上,“家长权”被额外地予以重视和突出,其用意可用荀子的一句话便可以解释:“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也。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21]这可谓是统治阶层的真正目的之所在,而对于个体而言,在毫无人身自由,不能享有经济自主权,也无个人伴侣的选择权,甚至连生命都掌握在“家长们”手中的历史条件下,他们又该如何理解冷酷无情的法律呢?也许用梅因的一句话则可以很好为此作出注解:“法律是父辈的语言。”[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