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权利
在财产继承制度中,同样践行的是“男尊女卑”原则。这一思想观念肇始于自周伊始所推行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女性在未出嫁之前,与男性子女一样,不得“异财”。在出嫁之后,她们则是“泼出去的水”,在财产继承上,不仅失去了对自身父母财产继承的资格,而且在丈夫以及公婆财产继承上,更是不可与丈夫、叔侄以及其他成员同日而语。《唐律》规定:“出嫁的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即使未出嫁也只能获得男性一半的财产。”[28]《宋刑统·户令》亦是如此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https://www.daowen.com)
在“户绝”的情形下,出嫁女也只能得到父母遗产的三分一。《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