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为臣纲”的法律体系构造

第三节 “君为臣纲”的法律体系构造

在宗法主义的社会结构下,“家国同构”的社会关系将“家长”的范围拓展至君主、皇帝甚至皇亲国戚等士大夫阶层,从而也将“父为子纲”家庭模式下的“家长权”自然而然地演化为“君为臣纲”国家权力运行逻辑下的“皇亲国戚等士大夫阶层的特权”。对于这一特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则是儒家的主要历史使命与担当,而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固定的历史任务则是由法家承担并完成的。“君权神授”、“君王美化与圣人化”以及“君臣阴阳与尊卑”等观点是论证这一特权的基本理论模式与进路,由此将以君主皇帝为核心代表的士大夫阶层描绘成了与生俱来、不可撼动的特权享有的主体群,所以,“刑不上大夫”自然也就理所当然了。为了保护自身的特权、维护至尊的地位,他们借助于国家暴力机器,在法律的制定、保护范围、实施以及执行等领域上,构造出了全方位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筑起了一道保护特权的法律防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