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收藏人”

一、法律的“收藏人”

从法律的演化历史进程来看,曾经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法律知识及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层(贵族等)所独占,彼等为其收藏人或管理人。[32]中国也概莫能外,在这一法律的神秘时期,作为法律的“收藏人或管理人”始终坚信“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也”。所以,在春秋战国之时,郑国的子产铸刑鼎、邓析刻竹简以及商鞅变法与李悝著《法经》都招致了特权贵族阶层的极力反对[33],引起了他们无限的忧虑——晋其亡乎?失去度矣。……民在鼎矣,何以争贵,贵何业之守?[34](https://www.daowen.com)

其后,作为法律的“收藏人或管理人”的特权阶层虽然丧失了收藏人的资格,但是,在法律保护的内容以及执行中仍然体现出法律只不过是他们利益保护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