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制裁危及皇权的行为

三、严厉制裁危及皇权的行为

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法律演变史,自三代以降时至清末,可以说是一部刑罚的流变史,而刑罚的流变则又始终是围绕着保护皇权而展开。因此,对皇权的保护可以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首要任务,从秦代的焚书坑儒到清朝的文字狱,从思想控制到行为管制,不仅明确地规定了维护皇权的罪名,而且赋予了极为严酷的惩罚机制。

对于自秦始的历朝维护皇权及其统治的罪名与处罚概述如下[40]

秦——危害政权类罪名及处罚:反叛罪——车裂示众、灭宗;降敌罪——诛其身、没其家;

不敬国君类罪名及处罚:废令、犯令罪——免职、调任、赀二甲。

两汉——危害政权类罪名及处罚:反逆罪——夷三族、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不赦;首匿罪——弃市、夷三族;通行饮食罪——大辟;群盗罪——处死;见知故纵罪——连坐。

亵渎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类罪名及处罚:不敬、大不敬罪——弃市、降职;违反诏令罪——斩、弃市;欺谩、诬罔(wǎng)、祝诅罪——免职、斩;盗毁山陵、宫阙(què)及御物罪——城旦、弃市、免职;犯跸(bì)罪——罚金;僭越罪——重罚。

危害中央集权类罪名及处罚:阿党与外附诸侯罪(奸党罪)——诛;王侯私出国界罪——削为司寇,诛;王侯逾制罪——免;漏泄省中语罪——弃市。

魏晋南北朝——“重罪十条”——斩、连坐、弃市,不在不议论赎之限。

隋朝——“十恶”之罪——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在不议论赎之限;诽谤皇帝罪——免官、处死、徙边;朋党罪——免官、处死、宗族流徙。(https://www.daowen.com)

唐——“十恶之罪”——死、流、徒、绞、斩,不得请议、收赎;私度关津与私授外国人武器罪——徒、处死;伪造玺符与制书罪——处死;违反军律罪——徒、绞、斩。

宋——“十恶之罪”——腰斩、弃市、凌迟;民家私藏武器罪——斩;传习妖教者——可与“十恶之罪”同治;伪造官文、印记罪——绞。

元——诸恶即十恶——诛、处死、流;禁止围猎——处死、没其家;指责乘舆、诏旨——处死;私藏、私造兵器罪——处死;擅自带刀入殿庭者——杖;入禁苑盗杀官兽——杖、徒、刺字。

明——扩大反逆罪的范围。犯反逆罪者——凌迟,其亲族满十六岁以及异姓同居的男子一律处斩;知情故纵、隐藏不高者——斩。

扩大“十恶”的范围。凡部民杀死本管知县、知州、知府,军士杀死本管百户、千户、指挥,均属“十恶”之中的“不义罪”。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增设“奸党罪”——处死、斩,内外官交结者——斩,妻子流两千里。

严刑纠治思想言论。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斩;私藏禁书与私习天文者——杖一百。

清——反逆罪——斩、处死、株连、财产入官;异端思想罪——处死、流放、杖;侵犯皇权罪——杖、徒;奸党罪——斩、充军;江洋大盗罪——斩、枭示、凌迟;传习邪教罪——绞、杖、流。

通过上述概要性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对于皇权的保护范围及力度呈现了一个渐次扩大和加强的态势,所保护的内容不但涵盖了君主手中的专制权力,而且还包括了他的人身安全、衣食住行,受保护的人员范围既包括皇帝自身,也扩展到了皇亲国戚,乃至整个统治阶层,在采用的保护手段以及惩罚方式上,“笞杖徒流死”是常态,而且斩首示众、凌迟、连坐、株连等方式也毫不回避。一言以蔽之,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将以君权为核心的统治阶层特权体系及至尊身份、地位予以制度化、固定化,将“君为臣纲”的思想转化为一种行为上的强制。其目的就是确保皇权的行使,统治的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