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上的特权
2026年07月27日
四、法律适用上的特权
在侵犯以君权为核心利益行为罪名的严密构造以及惩罚的严酷与残忍,只是突出了“民贱、臣卑、君尊”三个等级名分观念中的“臣卑、君尊”两个内容,至于“民贱”,则是体现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待遇——“王子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同罚”。
为此,在法律适用的司法程序上,身份与地位便成了他们享受“同罪异罚”待遇的“通行证”。借助于“八仪、上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适用上的系列“优惠措施”为特权阶层的犯罪行为大开“绿灯”。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的一句话,可谓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特权阶层受此保护的真实状况:“其(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https://www.daowen.com)
在“家长权”所主导的社会中,王子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同罚的“民贱”现象一直是士大夫与庶人之间身份与地位在法律适用上的真实体现。二者之间的“尊卑与贵贱”自周代以降至清末的三千年间一直为社会所公认。社会思想领域以及习俗上的歧视,已经将“民贱”推向了精神上的不对等,尤其又通过法律的方式承认他们之间的优越与尊卑贵贱,并为此给“完亲贵族”提供特殊的保护,这无疑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才出狼窝又入虎口”的生活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