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的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构造

第四节 “合情合理”的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构造

在最高立法原则宗法主义的指导之下,“三纲”的思想价值被植入进了法律体系中的各个层级与类别之中,但是,蕴含于法律体系之中的核心价值并不能自动地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制的效力,它需要借助于其他力量予以强制的推动和实现。这就是司法权存在的意义之所在。(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将在“道德法律化”进程所构造的法律制度体系强制地转换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实现蕴含于其中的“人伦之情理”价值,所以,在确保司法权的运行上,从审判组织的设置、审判人员的选拔、审判依据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构造出了旨在彰显“合情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