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选拔[45]

二、人员选拔 [45]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司法组织机构系统从属行政组织机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司法官吏的选拔并没有自身独立的方式,而是与行政官吏适用同一种制度。

在行政官吏的选拔制度上,苏轼曾在《论养士》中,如是总结道:“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可见,传统社会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演变历程:三代的世卿世禄制——春秋战国时期的军功制——两汉的察举与征辟两制——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的科举制。

除适用行政官吏的选拔制度之外,司法人员的选拔还有自身特有的方式与标准。

商周——需要有“三俊之德”,即是《洪范》所言,刚克、柔克、正直三德之俊也。(https://www.daowen.com)

秦汉——明习律令者[46]

三国两晋南北朝——设律博士一职专门培养、储备司法人员。

隋唐——设律博士一职专门培养、储备司法人员;通过专门的专业考试选拔司法人员。

宋——设明法科,举行律学考试,选拔司法人员。

明清——延用唐宋之制。

不难看出,在司法专门人员的选拔上,虽然也曾经有专门的方式与标准,但是,仍然只是“旁门左道”而已,其主流仍然是通过“科举”的渠道来选拔司法人才,充实司法队伍,这也就决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依据和过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种“儒家化”的历史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