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道德法律化”的原因及功过
“道德法律化”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构造模式,而且也是传统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关系的主要形态,这一关系形态自汉代伊始一直持续至清代末期,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时期内,一直未曾发生过重大的变化。在这一模式主导下,“三纲”等儒家伦理被植入法律制度的各个层次和类型之中,并因此而成就出了独具伦理型的法制文明。这一历史现象为何在如此漫长的历史时期内经久不衰,一以贯之,这反映了什么样的历史规律,于其中,我们可以得到何种启示?这就需要从追溯“道德法律化”的原因开始来寻找答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