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王)权合法性思想的制度化[16]
通过提炼和培育“由家及国”的道德情感,所形成的“家国同构”的社会价值共识只是解决了人们对于君(王)权的思想认识问题,而如何将这些思想认识与价值共识转化可具操作性的制度,弥补主观层面上的“道德之礼”之稳定与持续性问题,则是君(王)权合法性建构上的重要事宜。因为“宗教思想、道德思想……必须由强有力的社会集团承载,才能产生强大的社会作用。必须有人尊崇这些思想,鼓吹这些思想,捍卫这些思想,贯彻这些思想。要想在社会中不仅找到其在精神上的存在,而且找到其在物质上的存在,就必须将这些思想制度化”。[17]
一如前述,在君(王)权合法性的疏解与辩护上,儒家伦理思想一直居于主导性的理论地位。因此,君(王)权合法性思想的制度化过程实际上即为政治制度的儒家化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尤以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法律化为典型[18]。因为历朝历代的开国之君(王)权往往是通过武力的方式获得,武力就是合法性的最好注脚,故无须过多地进行理论上的辩护,但是在其后的君(王)权承继资格及人选的合法性问题则需要必要的制度予以保障。虽然,平民百姓无权染指这一至尊的权力,但是,王侯将相的野心却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予以规制和约束的。所以,君(王)权的承继资格及人选便成为了君(王)权合法性制度保障的重要内容。在这一内容之中,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法律化又是确保君(王)权传承合法性的重要制度保障措施。
基于此,将结合宗法主义社会结构的特征来阐述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渊源、内容、特征及其法律化等问题,以此来洞悉君(王)权合法性思想的制度化建构过程与基本原理。[19]
(一)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渊源、内容及特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继承分为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两大内容。而嫡长子继承制度是家族宗法制度在身份继承上的重要制度。
家族宗法制度起源于西周,它遵循血缘亲属关系的网络,按照“五服”、“九族”制度和亲亲、尊尊的原则,把家庭和家族的内部成员凝聚为一个个组织严密的宗法共同体。[20]
家族宗法制度或宗法制,它是建立在对宗族关系网络之上的。据瞿同祖先生梳理,这样的关系网络构造为:大宗一系是由承继别子(始封之祖)的嫡长子(大宗宗子)所组成的,全族的男系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为全族所共宗。其余嫡子及庶子则分别组成无数小宗,有继祢的(父宗),有继祖的(祖宗),有继曾祖的(曾祖宗),有继高祖的(高祖宗),分别统其同父的群弟,同祖之弟,同曾祖之弟,同高祖之弟。最后则所有小宗皆统于大宗,成为“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的情形。[21]
在家族宗法制度或宗法制的整合之下,家族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尊卑)以及在政治上的权力则是根据亲属关系或血缘关系的长幼、嫡庶、远近来确定和分配,由此就将国家的政治统治机器与家族组织结构同构在一起。这样的家与国同构的模式,在社会秩序的整合功能上具有顽强的再生性功能,可以凭着人口的自然增殖在任何地区建立起来,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对于调节社会关系、稳定封建秩序具有重大的作用。[22]
正是因为家族宗法制度或宗法制具有如此强大的社会秩序整合能力,尤其是位于其中“尊与长”地位之人所具有的对家族或族内其他成员的“统治”力,所以,统治阶层往往对家族中的“尊与长”也需要礼敬三分,对宗族中的家长所享有的“生杀大权与冲突处理”等权力也是持一种默许、推崇和支持的态度。这可以说是统治阶层通过将嫡长子继承制度法律化、制度化来实现君(王)权合法化的重要思想基础。
关于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思想萌芽,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其起源于殷商时期的“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模式与实践。[23]据《史记·殷本纪》记载:“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为了防止帝王将相在权力与财产上争夺而危及统治秩序,“帝乙长子日微予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卒,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卒,天下谓之封”。
嫡长子继承制度真正成为一项君(王)权继承人的选立制度则是自西周始。在此之前,王位继承问题并无定制。在周王朝建立之初,为了解决周王朝、诸侯封国以及大夫食邑等统治机构中的最高统治权继承问题,实现自身统治的长久稳定,周王朝的统治者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以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王位或爵位。对于其他兄弟的继承问题,则是采取了大宗继承王侯、大夫之位等措施。按照宗法关系网络,形成了大宗率小宗,小宗服从大宗,以大宗为法的王位继承制度。[24]《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就周公所定嫡长子继承制的具体内容,曾如此概括:“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西周自成王以后,“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嫡长子继承制已成定制,而且益臻完密。[25]其后,进入春秋战国之后,兄终弟及的继承基本被父死子继的模式所取代,由此,父死子继、嫡庶有别等原则得到确立。秦汉之后,嫡长子继承王位的思想观念及原则并没有因招受到了一些冲击而受到冷落[26],相反,在君(王)权继承人的选立上,嫡长子继承制成为了不二的制度选择。依据瞿同祖先生的研究,其遵循的基本原则为[27]:
他的年龄不一定最长,而长于他的伯叔诸兄,反无继承权。
嫡长子即使不为父亲所喜欢,也不能废嫡立庶。(https://www.daowen.com)
嫡长子虽然不肖,而庶子有贤者,也必须立前者。
若嫡长子死亡,则顺延一代,立嫡长孙。若嫡长孙又死亡,则再顺延一代。
若嫡长子一支全部死亡,其余诸嫡子才有机会。嫡子地位相同,故以年龄大小确立其即位优先次序。
若无嫡子,才能于庶子中选择。其标准一般为:一是在于父亲的喜爱;二是爱恶不能决则卜。
如果嫡庶子皆无,便只有人为的方法:立嗣。其要求是所立嗣虽非己出,必为同宗,有最近血缘关系者;立弟。
可见,在君(王)权位继承等身份继承上,嫡长子继承制度并非严格执行非嫡长子不继不承,而只须符合宗法主义的基本原则均可被认定是“合法”的。
在君(王)权继承上所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不但为确保君(王)权的合法性延续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也消除了因诸子争夺身份继承而产生的许多危及统治稳定危险因素,而且它也成为其他制度的重要理论和思想基础。在这一制度推广及其影响之下,宗法原则贯穿于国家政治行为的全过程,铸就了“国乃扩大的家,家即缩小的国,君(王)父化、官与民关系的父子父母格局与定位、社会关系家族宗法化”等模式与特征。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法律化
通过上述对嫡长子继承制的渊源、内容及其特征的探讨,不难得知,它是儒家伦理思想中“亲亲尊尊”原则的重要内容,它是传统社会中君(王)权能够得以合法地、平稳地过度延续的重要制度保障,故此,它也成为了“政治伦理化”以及“道德法律化”的重要范畴。
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法律化则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就君(王)权继承人资格、人选、程序、废除、变更以及相应的惩罚机制等内容进行制度化,由此为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执行提供严格的、强制的规范保障和程序护航,从而实现了从儒家伦理思想到法律制度的转换,以及从民意到国家意志的转化。这一转换及转化的过程之中,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法律化的进程。由此成为其后“百王不易之制”与“万世常法。”
自周践行嫡庶子分封王位、爵位建立诸侯王国伊始,嫡长子继承制度一直存在着制度化、法律化的客观需要。在穷兵黩武的春秋战国时代,没有为它提供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条件。但自秦汉始,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定型,则为它奠定了客观的社会基础。由此,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得以启动,并逐渐强化和完善。
《史记·孝文本纪》记载,汉律就曾经明确规定,在官位继承上一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立嗣必子,所从来远矣。高帝亲率士大夫,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诸侯王及列侯始受国者皆亦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弗绝,天下之大义也,故高帝设之以抚海内。今释宜建而更选于诸侯及宗室,非高帝之志也。更议不宜。子某最长,纯厚慈仁,请建以为太子。”如果未能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度来传承爵位和官职,则将受到夺爵丢职的制裁。”[28]
至盛唐之时,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经基本定型,法律化的进程已趋于完备,因此,至此之后,历朝均在法律典章中规定了对于违反这一制度的行为予以惩戒的内容。[29]
受《唐律疏议》的影响,宋元明清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基本延承唐制,并有所创新和完善,且多拟定了违反这一制度的刑罚惩戒内容。[30]
嫡长子继承制度之所以能够在秦汉之后得到了国家立法的肯定与强化,这与儒家思想被定位“一尊”及其“亲亲尊尊”的思想观念不无关联。在“家国同构”的“道德之礼”的思想洗礼与教化的作用之下,宗法制度可谓是传统社会君(王)权统治的重要思想基础,于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强化嫡长子继承制度,则不仅是确保君(王)权合法性承续的重要保障措施,更是维护“家国一体”宗法秩序的必由之路。所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便成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得以稳定延续的定法。这也许就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政治统治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