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命题视域之中,政治权力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不过其地位的获得及其整合功能的发挥,离不开自身合法性的建构。
在本章之中,首先从政治权力合法性建构的一般性理论出发,来探讨其建构的基本方式与模式,以此来为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的合法性建构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的合法性建构所经历的过程以及所采取的方式与模式皆是遵循了一般性的规律、方式与模式——首先借助于神秘的外在力量进行事后追认,再到凝练人们的情感和利益要素获得内在的价值认同,最后通过制度的载体实现内外融合的法律化、规范化的合法性建构的模式与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所突出的自身个性特征的是儒家之礼的主导性地位与作用。也正是在儒家改造周礼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宗教之礼、道德之礼以及制度之礼”,为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的合法性奠定了坚固的思想基础,从而成就出了自身在政治权力合法性建构上的理论特色——政治权力伦理道德化。
【注释】
[1]李景鹏.试论政治权力的特征和结构[J].政治学研究,1987(4):12.
[2][美]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M].孙耀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3.
[3]此处的合法性,并不是指政治权力的获取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预先设定的标准,更多的意义,是指政治权力的获取是否具有某种正当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的行为价值准则。所以,“合法性”中的“法”并不是经过特定程序而创制出的法律,而是一种“情感、情理”之义。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4.
[5][美]格尔兹.文化的解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59.
[6]冯友兰先生曾经把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天”归纳为五种类型:物质之天(天空)、主宰之天(天神)、命运之天(天命)、自然之天(天性)与义理之天(天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5.
[7]《尚书·周书·召诰》。
[8]《孟子·万章上》。
[9]《孟子·梁惠王下》。
[10]郭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261.
[11]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210-2.
[12]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
[13]在“道德之礼”的具体形态上,详见徐燕斌.礼与王权的合法性建构——以唐以前的史料为中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96.(https://www.daowen.com)
[14]第一,“人义”之礼。如《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内平外成。”《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第二,“孝、让、忠、信、俭、义、敬”之“礼”。《左传》云:“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及赏礼,请辞邑。公固予之,乃受三邑。公孙挥曰:子产其将知政矣!让不失礼”;“子叔子知礼哉!吾闻之曰:忠信,礼之器也。卑让,礼之宗也。辞不忘国,忠信也。先国后己,卑让也。《诗》曰:敬慎威仪,以近有德。夫子近德矣。”“共俭以行礼,而慈惠以布政。政以礼成,民是以息。”“义而行之,谓之德、礼。无礼不乐,所由叛也。”“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国语·周语》曰:“成礼义德之则也……且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也。”《论语·八佾》云:“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第三,仁政、治国与君臣之德礼。《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曰:“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礼记》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论语》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史记·礼书》释礼:“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
[15]干春松.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9.
[16]在本书“道德法律化”的内容中,就儒家伦理思想的法律化、制度化已经就相关问题有所涉及,比如“三纲”伦理的法律制度构造等,但那只是从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融合性的关系进行关注和阐述,且侧重于君(王)权的保护,于此,所探讨的儒家伦理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则是基于君(王)权合法性思想的制度构造的视角而切入。因此,关注点的殊异,必然导致内容的不同。
[17][美]格尔兹.文化的解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59.
[18]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在确定君(王)权继承人选上,存在两种制度,其一是立嫡;其二是立嗣。立嫡是指在位的君(王)有亲生子的情况下选立继承人的行为;立嗣是指在位的君(王)没有亲生子之时选立继承人的行为。为了表述上的简洁,在本书中,嫡长子继承制度是包含前述两种君(王)权继承人的选立行为与制度。
[19]徐燕斌博士在《礼与王权的合法性建构——以唐以前的史料为中心》一书中,对于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合法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因此,本书主要借鉴了他的这一研究成果。具体内容可参见徐燕斌.礼与王权的合法性建构——以唐以前的史料为中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四章“嫡长之制与王权的合法性建构”部分。另外,也参阅了干春松.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二章“儒家的制度化”部分.
[20]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增订本)[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00.
[21]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1.
[22]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增订本)[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00.
[23]对于这一制度何时正式成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则未见史料佐证。王国维先生认为: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黄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嚣之后,代有天下。颛顼者昌意之子,帝喾者玄嚣之子也;厥后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有天下者,但为黄帝之子孙,不必为黄帝之嫡。世动言尧、舜禅让,汤、武征诛,若其传天下与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尧、舜之禅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颛顼后,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汤、武之代夏、商,固以其功与德,然汤、武皆帝喾后,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颛顼以来诸朝相继之次言之,固已无嫡庶之别矣。”(王国维.殷商制度论[J].20世纪礼学研究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1998:290.)瞿同祖先生也认为在周代之前,王位继承并无嫡庶之别,“自大禹传子,夏启继位,建立中国历史上长达四千年的家天下式统治以来,夏商两代千余年间,王位或传子,或兄终弟及,交替而行。如夏启崩,先传位于长子太康,太康崩,便传位于中康,以次相承”。(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
[24]在周王朝之中,周王为周族之王,乃大宗,故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兄弟为小宗,则分封为诸侯,但在其诸侯国又为大宗,因此,在诸侯国则有其嫡长子继承王位,而其他的兄弟则为卿或大夫,大夫或卿相对于诸侯国而言又为小宗,在其封邑又为大宗,故其位由嫡长子继承,如此类推,层层分封继承,这样一来,以嫡长子继承为主干的王位继承体系与制度便得以建立。——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2.
[25]张中秋,王朋.中西长子继承制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秋季号:37.
[26]在秦汉以后,由于战乱导致了人员死亡、宗族离散,于是宗族难以为继,谱系不存,出现了大宗难觅,小宗难分的部分情形,由此,便产生了立嗣的情况。犹如《朱子语类》所云: “汉时宗子法已废。”这种情况在财产继承上表现尤其常见。有研究者曾经统计,绝对意义上的嫡长子继位的皇帝只有59个,相对意义上的嫡长子继位的有21个,非嫡长子继位的有105个。所以,在中国从秦至清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大约只有五分之二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谭平.中国古代皇位嫡长子继承制的计量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4):31-32.
[27]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95-99.
[28]如《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记载,子他广代侯。六岁,侯家舍人得罪他广,怨之,乃上书曰:“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令其夫人与其弟乱而生他广,他广实非荒侯子,不当代后。”诏下吏。孝景中六年,他广夺侯为庶人,国除。西晋武帝泰始十年丁亥下诏:“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睽以为嫡正。转引自张中秋,王朋.中西长子继承制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秋季号:35-36.
[29]《唐律疏议》:“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疏议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 “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荫,诈承他荫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及求赎,杖罪以下,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疏议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二年。非子孙,谓子孙之外,诈云是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合流二千里。若无官荫,诈妄承取他人官荫而得官者,徒三年。”
[30]如《大明律》在《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文中规定: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亦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大清律集解附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规定: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转引自张学鹏.清代“立嫡子违法”律例研究[D].南开大学硕士论文,2009: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