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表达本体范畴谱系中,无论是“帝”、“神”、“道”、“天”,还是由此而出现的“天道”、“天命”与“天理”等形式与概念[73],所凸显的是人们为追寻自身族类起源、价值本源以及自然界万物的来源等问题之答案而作出的努力。不过,于其中,其目的却因人而异。就“一介布衣”而言,其目的就在于为自身的生老病死等人生问题提供安身立命的诠释与安顿;而对于“达官贤贵之人”而言,则是为了自身独占某种社会资源与享有特殊的权益等目的而寻找和确立某种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解释。虽然,在表达本体范畴谱系之中,亦不乏具有唯心主义的思维特质与欺骗性,但是,将这一现象置于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之中予以分析,那也是“情理之中”的“合理”举措,至少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安定提供了必要的思想支撑,也为法律等行为规范塑造出了终极性的效力渊源。如果我们剔除和抛弃这一心理与思想上的依赖,那么,作为个体的我们也许就会像尼采一样成为一个“超人”,不过,这个“超人”却在“上帝死了”之后疯了。所以,倘若我们抛开在本体范畴之中的政治权力以及阶级压迫等工具性因素,那么,在本体范畴之中的诸如宗教信仰等形式它们是否是麻醉人民的“鸦片”,是一种“精神毒品”,则值得我们沉思,并作出一番具体理性分析。(https://www.daowen.com)

具体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这一命题来看,“帝”、“神”、“道”、“天”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天道”、“天命”与“天理”等本体形式,不仅解答了来自于习俗,形成于习惯,并扩展至礼及刑罚的道德本原之何在,而且将这一道德形成之路无限予以延长至高高在上的天国之中,从而为道德之价值体系铸就坚实的思想保障和基础。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思想意识之主导的儒家伦理思想便是遵循着这样的理论进路来为社会塑造思想价值理论体系,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证成,为个体提供安身立命的理论诠释和支撑,也为法律等行为规范提供价值内核和效力渊源。所以,倘若我们抽离蕴含于“德法之辩”命题之中的“天”等本体预设性要素与概念,那么,由“德法之辩”命题所衍生的“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以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等问题域则必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内核与理想目标之期待,从而沦为纯粹形式意义上的、徒具暴力强迫性质的行为与举动。故此,以“天”为核心要素的本体性预设是“德法之辩”命题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以“天”为核心要素的本体性预设为“德法之辩”命题的拓展与延伸提供了基本方向上的引导与价值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