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之辩”的价值建构模式

第二节 “德法之辩”的价值建构模式

“德法之辩”命题之所以在人类社会得以产生并持续性向纵深层次拓展,无不与人们对于“善秩序、良生活”目标的追求密切关联,但是,该命题应该朝着一个什么方向延伸,并以彰显何种社会价值以及实现何种生活理想为目的,这是人们不得不进行回答的重要问题。对于法律与道德等社会现象本体的追问与塑造便是人们试着为这一问题寻找答案的重要行动。因为人们追问和塑造法律与道德等社会现象本体的过程实际就是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之进程,而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则为“德法之辩”命题提供价值定位和方向引导,所以,法律与道德等社会现象本体的确立与塑造是“德法之辩”命题进行方向选择及价值定位的重要行动。于其中,道德本体的确立与塑造是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的重要方式与手段,而法律之本体的确立与塑造则是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体现。(https://www.daowen.com)

就中国传统文化来看,以“天”为核心要素的本体性预设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本天立人”之社会思想价值体系的建构模式则是先辈们提供的对上述问题答案的诠释努力。在此努力的历史进程之中,人们通过道德之“本天立人”为“德法之辩”命题进行方向上的引导以及价值上的定位,借助于“道德法律化”的方式来形成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本天立人”的终极效力渊源之思想价值基础,从而为“德法之辩”命题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