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国法人情一体——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2026年07月27日
三、天理国法人情一体——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毋庸置疑,道德为法律提供合理的价值支撑,这是法律在进化过程中所遵循的必然性规律。由此,通过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所构建的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必然为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提供既有的空间和蓝图,那就是维护和保障“天理、国法与人情”三位一体价值体系的实现。因为在道德之“本天立人”的理论塑造下,所谓的“天理”只不过是“三纲五常”之核心内容的神秘化与神圣化的表达方式而已,自董仲舒伊始,一直到宋明理学无不为此进行理论上的粉饰。犹如朱熹所言:“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94]那么,在“道德法律化”进程的推动之下,“天理”成为了支撑“国法”体系的价值基础。而“人情”又何谓?其内容又如何?《管子·形势解》曰:“人主之所以令行禁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那么,在儒家伦理思想的教化和塑造之下,人之“情”及所好所恶大概也就未能突破由他们所预设的理想目标与境界——人人皆可为尧舜!不过,欲实现这一目标和境界必不可少的则是进入“一日三省吾身”、“返身而诚”的习礼、践礼与遵礼之路,如此,亲亲尊尊,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等宗法主义社会关系之内容便成为了“人情”不可或缺的元素。最后,在“本天立人”的社会思想价值体系的整合之下,“天理”便贯通于“国法”之创制与适用的全程,沉淀于“人情”之中。而法律作为维护和强化社会思想价值体系的重要手段,故不可不将“天理、国法与人情三位一体”作为自身的终极价值追求。(https://www.daowen.com)